侵犯人權14
〔邱燕玲/自由3.10.2009摘要〕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提案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免除民代蒐集個人資料事前告知義務的「民代免責條款」,昨在立院引發熱烈討論。
民進黨團痛斥提案內容是濫權、踐踏人權,一旦修法通過,「大家都可透過民代調閱別人的資料」,假問政之名行侵犯隱私之實。民進黨團強調,未來在朝野協商時會反對到底。
謝國樑則認為,各界對他的提案有許多誤解。他強調,民代沒有所謂的「特權」去調閱他人個資,都是按一般管道,即發文給各行政單位,或像爆料立委透過管道查證資料,「若揭弊還要獲取當事人同意,這算什麼揭弊?」謝國樑表示,民代問政,有權質疑個別的人、事、物,但若揭弊有誤,也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付出該付的代價,例如可能被控誹謗等。
法務部長王清峰,昨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她是看報紙才知此事,對內容還要再去了解、要做通盤考量;她並坦言「我們提的版本沒有這個部份」,民進黨立委李俊毅回說「我知啦,是藍委逼你們加的」,他並砲轟藍委作法讓個資保護形同虛設。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表示,草案中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有設定相關限制,必須要在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但謝國樑提案免除民代事先告知的義務,等於讓民代拿到「尚方寶劍」,權力「無限擴大」!她舉例說明,現在選舉風氣差,選舉時民代可拿對手的資料來攻擊對方;一般人也可透過民代調閱資料,「名人、明星個資也全都露」。
翁金珠強調,行政部門最怕民代,民代只要提出問政需求,怎敢不給資料?一般人的刷卡資料、錢放在哪、商業機密等都有可能被洩漏,「就像當初邱義仁的刷卡紀錄被洩漏出去一樣」。
李俊毅也說,現在立委問政已有惡質爆料文化,若再加上類似調查權的作法,卻沒有限制,根本是踐踏人權的退步立法!高志鵬認為,此法一旦通過,不只立委擴權,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等都適用,可能因選舉和派系鬥爭而濫用資料。
【聯合報╱黑白集3.10.2009摘要】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等人,提案增列民意代表免責條款,蒐集個資可免除事前告知義務。如果通過,立委要查公民個人資料,將如入無人之境。立委自以為是誰?
別忘了,他們是「人民頭家」一票一票選出來的。一旦當選,就搖身變成人民的頭家了嗎?可以為所欲為,查人家的帳,探人家的隱私嗎?小自信用卡帳單,大至身家財產資料,這種事,憑什麼「門戶洞開」讓民代可以「免責」地伸手進來?如此提案,還真無法無天哪!
民代在議會內言論免責,已經發生了很多被稱為社會亂源的現象。「以民主之名」,老百姓勉強忍耐著這種後果。但立委越來越囂張,仗著免責權,沒有什麼話不敢說,沒有什麼事不敢做。台灣的政治和法治沒出息,亂象叢生,例如邱毅針對扁案一日一爆料,包括向公眾抖出陳致中、邱義仁等人的信用卡明細,這都是非正當管道取得個資、洩漏個資的做法。
很多人因為痛恨阿扁而覺得大快人心。但洩漏個資就是洩漏個資,檢察官有權調查是一回事,立委卻是什麼身分可以如此無法無天?
【何哲欣、吳家翔、張麗娜╱蘋果3.10.2009摘要】已送立法院審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謝國樑提案增訂「民代免責條款」,民代基於問政蒐集個人資料時,可免除向當事人告知。民進黨痛批此舉「假問政之名,行損害民眾隱私權之實」,學者憂心立委職權擴張,恐將濫權。
謝國樑則提案增列,民代基於問政目的所蒐集的資料,也可免於告知義務。換句話說,立委如果為了質詢,向第三者蒐集某人的個人資料,當事人可能不知情。此舉引發侵害民眾隱私權爭議。
台大名譽教授賀德芬質疑,立委已享言論免責權,若連蒐集個資也可不告知,「權力擴張到這麼大,那還得了!」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義銘認為,一下子給立委這麼大的權力,「恐怕真有濫用情況發生。」
【邱伊翎 自由3.10.2009摘要】台灣社會,已經越來越習慣媒體不時在揭露及報導一些其實跟「公共利益」沒有真正緊密關連的個人隱私資訊。我們也越來越習慣,我們的「民意代表」頂著「民意」的光環帽,搖身變為「正義使者」,向媒體爆料內容不一定正確、來源不一定清楚、更從未告知過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存在並非合理,然而現在,立法院居然還要進一步將這樣的行為予以合法化。1995年法務部在擬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時,其宣稱依據OECD(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八大個資保護原則,包括:蒐集限制(需有合法正當的蒐集目的)、蒐集的資料內容必須正確、蒐集目的需明確化、資料的利用必須受限、安全保護、個人參與(每個人都有向資料擁有者確認對方擁有自己資料的權利)等。
「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簡稱「個資盟」)曾主動拜會法務部、立法院,召開相關座談會,主張若要真正做到「個資保護」,必須要有事前針對個資蒐集的「監督機制」,而不光只是著眼於個資外洩當事人,可求償的補償金額高低。
「個資盟」認為,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個資的蒐集不需告知當事人:一、公務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所必要。二、為免除當事人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難所必要,但涉及敏感性個人資料(如基因資料)時除外。三、對當事人權益僅造成極微小之影響,且已依其他適當方式保護當事人權益者。四、已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且當事人對特定目的外利用未為反對之表示者。
但行政院與立委的修法草案,卻擴大了「無須告知」之範疇,包括:「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國民黨謝國樑委員的提案,更增列了:「民意代表,基於質詢問政之目的所蒐集的個人資料。」
我們憂心的是,誰來監督與管理媒體及民意代表因所謂「公共利益」而蒐集的個人資料?在台灣二十四小時無盡輪播的媒體環境、民意代表言論免責的濫用下,如何保障這些被蒐集、甚至被公布資料的個人的權益?這個問題並不只是如謝國樑委員所說的「只是沒有告知當事人而已」,也無法透過「民意代表的道德與法律責任」就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
如果,這些根本的原則和問題都被不討論與確立,那麼個資法的修法草案,第一個要修改的應是法案名稱,因為它根本不配稱作「個人資料保護法」!
李鈞震:
1、國民黨的謝國樑立委,沒有憲法知識水準。
2、揭弊,本來就不是立法委員的工作,是監察院、法務部與司法院的工作。
3、立委如果有看盡百姓隱私的權利,那百姓是國家的主人,是頭家,可不可以要求看立法委員與其家人的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