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高屏溪不見了 大樹恐滅鄉

昏庸無能162

【摘要2009/09/12顏福江 聯合報】八八水災挾帶的大量砂土,將高屏溪攔河堰,至斜張橋段的河道整個覆蓋,「高屏溪不見了!」河中央,高過路面,大樹鄉長曾英志指,水利署疏濬動作牛步化,日後颱風來將造成大樹鄉二次災害,水利署要負全責。

曾英志說,大樹鄉境長達9公里的高屏溪,河道中央估計覆蓋的砂土最深達7公尺,放眼望去卻看不到高屏溪主河道在何方,「全成了砂土場」,河中央已形成灘地,比護岸道路還高,鄉內有13大排溝也因此阻塞,鄉民寢食難安。

曾英志表示,水利署應負起協助清疏高屏溪淤砂責任,且定期在每年汛期前做好疏濬工程,淤積的「高屏灘地」約有500萬至700萬方的砂土淤泥阻礙河道,大雨一來,不但大樹鄉淹水,大高雄地區也會沒水喝。

原本低於低水護岸的農田,也因漂流木與砂土墊高45公尺,共計四百多公頃農地損毀,漂流木及廢棄物約46000噸等待清理。陳姓老農說,「林務局還有水利署都在互推責任,我一天要花2萬元請怪手、砂石車幫忙清砂土,十餘天下來1甲地已花費近30萬元,政府真夭壽!」

鄉主任秘書王宏榮表示,大樹鄉高屏溪右岸區域原本寬廣的河道與河床,堆滿面積近600公頃的土石,「高屏溪遲遲不清淤,大水一來位處下游的大樹鄉,恐有滅鄉之禍。」舊鐵橋濕地公園,也面目全非,覆蓋砂土與漂流木。鄉公所認為,每天載運乘客的台鐵新鐵道橋受溪水沖刷,橋墩外露,水面下基柱淘空,安全堪虞;台鐵應立即會同相關單位檢查補強,否則出了意外,後果不堪設想。

 

美國貧窮人口 近四千萬人

【摘要2009/09/11范振光 聯合晚報】美國人口普查局資料顯示,全美有3980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以下,也就是四口之家年收入低於2.2萬美元、個人年收入1.1萬美元以下。美國人貧窮比例高達13.2%

【摘要2009.09.12 林殿唯/工商時報】中國的房市熱潮持續高升,不但已經遠遠超出一般民眾的購買能力,連政府部門都對開發商炒作房價的行為,發出嚴厲警告。今年房價連續第6個月上漲。雖然近來北京、上海、深圳等主要大型商業城市的房屋成交量均出現明顯下滑,但是對於持續升高的房價卻沒有造成影響。

高升的房價不但讓一般民眾大感吃不消,也引起中國國土部的高度關注,並且對開發商的「囤地」情形明確表示,除因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對於長期未開發土地的開發商,將嚴懲不貸。政府部門的警告,顯然並沒有影響開發商的投資意願,仍然加碼投資搶購土地,在各大城市形成了一種「地王」現象,日前上海市才以每平方公尺4.93萬元、總價70.06億元人民幣的天價拍賣出一塊土地,成為中國的新地王。

【摘要2009.09.12 鍾志恒/工商時報】美國紐約經濟諮商理事會總裁福斯勒Gail Fosler)表示,在世界各國推出龐大的振興經濟方案,而有引發資產泡沬之虞下,亞洲可能因此面臨比威脅經濟成長更大的危機。

福斯勒周五在新加坡發表演說,指亞洲各國政府要對外資流入,並大買當地不動產等資產,要採取謹慎態度。因為各國鉅額的財政刺激措施,正產生大量的資金供應,資產泡沬正從美國,吹到亞洲和新興市場。因此大家極需要觀察資產增值和價值推升的變化。

各國政府紛紛增加財政支出,使得各國財政刺激措施高達2兆美元,加上利率來到歷史低點,已引發國際間有關可能會出現第二個泡沫的憂慮。事實上,在信貸緊縮出現緩,和以及投資人對復甦更具信心之下,全球股市自39日低點反彈以來,市值得以增加了17兆美元。

她認為全球未來的經濟成長幅度,將不如近年那麼大。儘管聯準會指美國大部份地區的經濟,在7月和8月有持穩或持續改善,但美國第二季經濟已連續第四季衰退,美國消費者支出意願仍然低落

【摘要2009.09.12工商時報】去年的金融大海嘯,使得許多人的資產在一夕之間歸零,每每談起股票、基金等眾多衍生性金融商品,甚至是任何關於投資理財等字眼,就惶惶不安。可是沒多久,景氣還沒有任何復甦的現象,失業率還在創新高,股票市場就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再次點燃了所有投資人的信心。

剎那之間,投資理財市場像是恢復了榮景,大家只關心何時破月線?何時創新高?似乎都忘了之前慘痛的教訓。根據20094月份IMF(國際貨幣基金)所發表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預估這波金融海嘯所造成的損失,美、歐、日銀行和各大金融機構約有4.1兆美元,其中,銀行業的虧損約為2.5兆美元,保險業3,000億美元,其他金融機構則是1.3兆美元。

數字很驚人,人卻很善忘,當你以為只要投資理財就能累積財富,以為景氣好就能賺到錢、存到錢,甚至看到帳面上漂亮的數字,就沾沾自喜認為是獲利,又或者以為聽信所謂理財專家的說法就能有錢。殊不知,在這些你自以為賺錢,能累積財富的方式,卻潛藏了眾多危機。很可能一個不小心,就掉進金錢投資的陷阱,瞬間,侵蝕掉所有的資產。

投資理財市場中潛在的危機和風險還不僅止於此,詐騙投資人的那斯達克證交所前主席馬多夫、德州金融家史丹福,以及美國PEM集團董事長彭日成等眾多原本讓人信賴的銀行交易員,也都在一夕之間侵吞所有投資人的資產。甚至是歷史長達233年的英國霸菱銀行也上當,虧損高達14億美元,最後不得不宣告破產,黯然出場。金融界的巨人,尚且敵不過如此複雜而詭譎的鉅變,何況是一般人?

扁減薪捐獻數億 法官漠視

阿扁官司啟迪165

【摘要2009.09.12 羅暐智/中國時報】馬英九總統的老師、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孔傑榮,昨日在立法院表示,羈押權限需小心運用,若陳水扁上訴,希望陳水扁在有條件安排下獲釋,且陳水扁羈押很久,人被關著,很難為自己辯護

孔傑榮表示,扁案訴訟程序很長,也能讓人從中學習,對台灣司法而言,這是很重要的一天,期望公眾關注相關的程序、人權等議題。不管在哪個國家,一方面要制止侵蝕政治體的貪腐,另一方面也要兼顧維護人權的需要,兩者之間存有一種緊張的關係。

孔傑榮再次提醒說,羈押權限是影響力很大的工具,需小心運用。陳水扁已經被羈押很久,而人被關起來時,很難為自己辯護。

大判決 凸顯多少司法問題 【吳景欽 中國時報2009.09.12摘要】如此判決果真能服眾? 不管是國務機務費或者是行政首長的特別費,目前皆乏法律明文,僅是以預算審查方式受立院監督,而針對特別費到底該如何使用?到底是公費?還是實質補貼?在缺乏法律明文下,都是由行政機關以函示方式為解釋。

惟行政機關間,對特別費解釋亦不相同。更重要是,檢察官與法官乃依法為訴追與審判,自然無庸受到這些解釋拘束。在目前司法實務,對於特別費見解亦屬分歧下,必然造成不同的檢察官或法官,對類似案件歧異的處分與判決。由於同一法院曾對特別費案為無罪判決,因此,對性質相似的國務機要費,若為有罪判決,除非能有相當堅強的理由,來說明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在本質上的區別,否則將產生是否有差別的懷疑。

至於龍潭案,被告收受利益已屬事實,其亦不否認,惟最麻煩的問題,即政治獻金與受賄的難以區分。因公務員收受私人利益,並非必然成立受賄罪,其中一個關鍵是,收受利益必須與圖利私人行為間具有對價性,而此對價性該如何證明?在司法實務是相當困難的。

因此,欲證明對價性,除了證明其收受利益外,更必須證明總統有以其權力高位,來迫使下級公務員就範,而為有利於特定人的決策的事實。如此的證明相當困難,也凸顯檢察官在法庭舉證的重要性,若檢察官無法具體證明此種對價性,法院基於中立的角色,自然不得僅以「理所當然」、「想當然爾」等而為有罪的判斷。

至於洗錢部分,必須是在證明被告犯有前置犯罪下,才有論罪的可能,而由於陳水扁所涉及者乃屬於貪汙的重罪,洗錢乃屬於前行為的一種延伸,且在基於無期待可能性下,即便有之,也屬於不罰的後行為,而變得不是那麼重要。此時該思考的,反而是龐大的利益該如何沒收、追繳與追徵,若僅是判重罪,而無法追及此部分的利益,判決所欲彰顯的正義,恐也是虛幻。

在法制層面,關於賄賂與政治獻金的界限不清,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缺乏法制化,造成司法者的恣意,而產生一種不公平的對待。更重要的是,司法的公正性不是建立在判決書的長篇大論,而是建立在邏輯與證據。(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摘要9.12.2009自由】明通法律事務所律師吳孟良:同一個合議庭、同樣的法官,面對性質相當的國務費案與特別費案,觀點卻不同。總統行政權高於直轄市首長,但合議庭對卸任總統認事用法如「法匠」,對前北市長則以「無罪推定、罪疑微輕」的刑法精義,來審酌其主觀犯意。

主計單位認為,國務費具特別費及機密費性質,合議庭對馬案是以八年任期來看,認支出大於收入即可,最高法院也採大水庫理論。但對扁案卻一年一年來看、錙銖必較;扁總統任內自願減薪四千萬元、將國安密帳數億元全部繳庫,兼任黨主席期間,捐給民進黨有開收據部分數億元,這些合議庭都視若無睹。(文︰記者何瑞玲)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許惠峰:全案程序頗多瑕疵,對審判公正的質疑、憂慮,均已在判決中顯現。如首長特別費、國務機要費性質應屬相同,但承審合議庭卻有不一致的認定,判馬英九無罪,相對陳水扁、吳淑珍則判無期徒刑。

下屬角色方面,馬永成、林德訓沒得到任何財物利益,卻被視為共同正犯重判,相對特別費案中的余文,刑度可說天壤之別。此外,全案更換法官、羈押裁定等,也可看出程序的粗糙性。

司法不應被顏色扭曲,法官要捫心自問標準是否一致?應避免主觀意識,個人成見、好惡、情感摻雜其中,甚至受到媒體影響。(文︰記者孫友廉)

台灣法治促進會理事長張學海:我認為,法律必須有證據才能定罪,法院在特別費案接受馬英九提出的大水庫理論,而拒絕接受扁相同的主張,雙方差別待遇,無法讓人信服。

扁案併案過程有重大缺失,高院陳獻裕法官與士院法官洪英花都公開撰文質疑,蔡守訓該庭是否有權受理扁案,恐有法院組織不合法之虞。

我認為政治立場明確、成見已定的法官被「指派」接審此案的同時,這個案件就會被認為是政治鬥爭。難怪本案遭質疑濫權羈押、押人取供、主案未判,先判偽證、政治操作等;再者扁羈押原因,在判決後已消滅,似無延押必要。(文︰記者林俊宏)

士林地方法院刑庭庭長洪英花: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任何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也無羈束力。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亦即有審判權之「法定法官」才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文︰記者林嘉東)

 

扁傾家蕩產,也難繳罰金【摘要2009.09.12朱真楷/中國時報】扁、珍遭重判無期徒刑,夫妻倆併科罰金高達五億。若回過頭調閱扁在總統任內最後一次財產申報,儘管他與吳淑珍的存款有六千三百餘萬,南、北兩地擁有五棟房屋、八筆土地,但總價值距離五億尚遠;除非「海角十幾億」得以匯回國,扁就算是耗盡一生積蓄,也賠不完這筆巨額罰金。

夫妻倆罰金達五億,若再加上兒子陳致中與媳婦黃睿靚的罰金,一家人罰金更高達八億。換言之,除非那「海角十幾億」匯回,扁家就算傾家蕩產也賠不完,永世難以翻身。

扁珍 無期徒刑

阿扁官司啟迪164

【摘要9.12.2009蘋果】台北地方法院,昨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家族涉嫌貪污、洗錢等重大弊案作出一審宣判,扁和妻子吳淑珍因侵吞、詐取國務機要費,以及收賄6億多元,都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兩人除要追繳犯罪所得,還要繳共5億元罰金。法官在判決書中以「一人貪戾(貪婪蠻橫)、一國作亂」痛罵扁背棄人民的託付與期待,並讓親信權貴有樣學樣。

獲判有罪的扁家成員還有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及珍兄吳景茂、陳俊英夫婦,4人因洗錢罪獲判18個月到2年半不等徒刑。一審宣判扁、珍、致、靚4人共要併科罰金8億元,以及繳交國庫總計10億元天價。被羈押在台北看守所已255天的扁昨未出庭聆聽宣判。北所說,扁昨天下午邊洗衣服邊看電視,心情平靜,沒有異狀。

律師林家慶表示,依《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若扁未來被判無期徒刑確定,至少要坐25年的牢才可聲請假釋,重獲自由。台北地檢署執行科主任檢察官劉承武則說,若吳淑珍必須坐牢,還要看檢察官協同專業醫師的聯合會勘,只要不是入獄後無法保全生命,檢察官都會讓她入獄,但若獄方認為吳淑珍無法自理生活,就可要求檢方另行安置在醫院等處。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表示,一審過程中有許多違反程序正義的瑕疵與爭議,如此重判,印證外界疑慮,讓人難以信服,民進黨要求停止押扁。

【摘要9.12.2009蘋果 蔣永佑、吳靜君】從扁案起訴前,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就承諾要將兩筆海外密帳匯回,但直到昨天一審宣判,這兩筆合計12億餘元的鉅款仍不見蹤影。檢方表示,由於錢已被瑞士方面凍結,未來恐怕須待扁案三審定讞、宣告沒收帳戶贓款,瑞士司法單位才會將錢匯回。

這兩筆鉅款中,法官認定其中存放在瑞士美林銀行,及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帳戶的美金2100萬元(約7億元台幣),其中包含了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及陳敏薰千萬買官中,扁家共約6億元的不法所得。該筆鉅款因流動異常,被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艾格蒙通報,於是被瑞士政府逕行凍結。

當初特偵組以為只要取得陳致中夫婦的匯款授權書,加上他們的筆錄、起訴書,就可請瑞士政府將錢匯回台灣,事後卻發現沒那麼簡單。因瑞士檢察總署認為,筆錄不能作為兩人的正式授權書,因此要等到判刑確定,台灣法院宣告沒收帳戶內贓款,瑞士當局審查通過後,才會同意把錢匯回。

上述的美金2100萬元中,因部分款項信託給境外銀行轉投資,以紙上公司的方式進行海外不動產及金融投資,後續匯回的手續更加複雜。陳致中夫婦雖交出帳戶協助調查,但特偵組卻發現陳致中夫婦非帳戶的所有人,夫婦倆根本沒有處分權。所以正確程序應透過司法互助,才能把錢匯回台灣。

【摘要9.12.2009蘋果 張沛森╱桃園】七次在高鐵桃園車站附近,尾隨獨行夜歸女子,以機車衝撞製造假車禍,無視被害人全身傷痕累累,仍綑綁手腳,掐住脖子性侵或猥褻的「高鐵之狼」劉權鋒,昨被桃園地院依強制性交、殺人未遂等罪,判處20年重刑。法官痛斥劉男:「毫不尊重他人,手段凶狠、惡劣!」

【摘要9.12.2009蘋果 侯柏青台北】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的前董事長孫道存欠下200多億元債務,卻豪奢度日。他先因欠稅29000萬元遭法務部士林行政執行處約談。昨又因欠稅3800多萬元,被台北行政執行處約談4小時。

孫道存自20054月起,陸續贈送前後任女友顏寧張瓊玲台灣大哥大股票,遭國稅局追討贈與稅及利息共29500多萬元,由士林行政執行處催討。另孫道存又漏報的3800萬元所得稅,也遭台北行政執行處追討。

〔摘要9.12.2009王秀亭、張存薇/台東 自由〕台東縣長鄺麗貞,出國考察涉貪瀆案,台東地檢署昨天偵查終結,認其程序符合法令規定,無涉貪瀆等不法,包括鄺麗貞、海端鄉長黃春寶等隨行人員十三人皆獲不起訴處分。

李鈞震:

1、還沒有司法三審定讞之前,所有嫌疑人都應該被視同無罪,所以要「無罪推定」;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修養。但是台灣過去是獨裁國家,多數人民沒有這種法治習慣與修養,包括司法人員與媒體工作者都習慣「有罪推定」

2、有罪推定,就是被起訴時,已經認定嫌疑人是罪該萬死。其中以台大校長、哲學系教授、名嘴們是最出名的「有罪推定」論者。

3、孫道存掏空太平洋電線電纜,欠下200多億元債務,造成34萬股民損失,是已經三審定讞的了,卻不必坐牢?

4、法律,要講究法律結構的平衡,犯罪重者重罰,犯罪輕者輕罰等基本原則;如果犯輕罪重罰,就不公平,會引起社會動亂,也是一種破壞法治的行為。

5、犯罪的輕重判斷,應該以社會影響力與受害者基本人權被侵犯的輕重為依據。一般而言,侵害身體是重罪,特別是殺人、強姦是最重的罪。所以,如果阿扁有犯罪,刑責應該低於強姦犯、殺人犯。除非詐騙行為、收賄行為有導致過失殺人。

6、如果以侵害的人數多寡來看,阿扁可能貪數千萬國務機要費,收賄數億元,並沒有傷害一般百姓的基本人權;而孫道存掏空二百多億元,侵害34萬多股民的財產權。所以,如果阿扁有犯罪,刑責應該低於孫道存。

7、以上所言,是基本法理常識,蔡守訓不可能不知道。又,金錢的最後流向,查不到,這就像發生兇殺案,有目擊證人,卻找不到屍體一樣,如何能定案?蔡守訓不可能不知道。另外,羈押期超過200天,違反世界民主國家的原則,在美國這種案子,羈押期間不可能超過20天,蔡守訓不可能不知道。

8、所以,蔡守訓的判決,違背基本法治社會的原則,蔡守訓不可能不知道。所以他一定是故意重判。但是,可能3個原因:1是社會因素,為了讓藍營的百姓宣洩內心的不滿,避免社會動亂,先重判,等再過一段時間,大眾的怒氣消了,二審法官再重新判決。

9、2可能蔡守訓也是獨裁者蔣經國的崇拜者,因此,他很能體察馬英九的內心意思,故意重判,為年底選舉鋪路,挽救馬英九不堪的民調;並且過不久他辭職,轉任律師,可以收到國民黨的黨產,不但可以輕鬆開業,還可以持續收到國民黨的業務,就像陳長文一樣。

10、3可能蔡守訓是阿扁的粉絲,照阿扁的意思給予重判,這樣阿扁就顯得更弱勢,更不堪;其中有「陰謀」,因為將來有可能豬羊變色、大翻盤,名嘴、媒體、政客、司法官都成為被阿扁耍的棋子。

11、貪腐令人厭惡?其實不然,馬英九深陷特別費疑雲,以及綠卡風波,台北市8年無政績,貓纜偷工減料,內湖捷運決策錯誤,照樣選上總統,可見得多數選民不在乎馬英九是否貪腐。

12、有罪推定與違反偵查內容不公開,有可能讓無辜的人感到極大的壓力,白文正自殺、李雙全自殺、陳敏賢病亡,都是「有罪推定」下媒體殺人、名嘴殺人、檢察官過失殺人的明證。

【摘要9.12.2009尤英夫 蘋果】在本案宣判後,接著挑戰司法的是要不要延押?以及何人決定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將使台灣司法相信危機再亮紅燈。地方法院宣判後,理論上案件應該立即脫離一審的繫屬,於延押時限的925日前,將本案移審到台灣高等法院,由二審法官作是否有繼續羈押必要的裁定。

這樣做的原因,是避免同一人可能有成見決定,也同時可減少被告無所謂的指控與國內外關心本案人士的不法羈押質疑。最後,我們要不滿與抗議大法官們未迅速處理有關「法官法定原則」釋憲申請案的怠惰,丟下更不滿的火藥筒。

收受辜仲諒三億台幣/特偵加訴兩罪 扁珍均無罪

阿扁官司啟迪163

〔摘要9.12.2009林嘉東/自由〕針對特偵組追加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夫婦收受辜仲諒台幣三億元,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政治獻金法兩罪,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給錢,純粹是認同兩人的理想,不構成貪污,也未違反政治獻金法,判扁、珍無罪

特偵組今年五月間,追加起訴陳水扁夫婦收取辜仲諒新台幣三億元,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與違反政治獻金法。

判決書指出,辜仲諒雖有給扁家三億元,但依辜仲諒的證詞顯示,辜仲諒給扁、珍錢,純粹僅是認同扁珍理想,意欲共同完成,雖有企圖攀關係、求心安的意味,但辜仲諒並未因此希望,陳水扁、吳淑珍利用總統職權機會或身分,影響金融政策或具體事務,並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至於違反政治獻金法的部分,政治獻金法處罰的對象是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但辜仲諒交付三億元時,陳水扁已有成立專戶,因此判扁、珍無罪。

〔摘要9.12.2009楊國文/自由〕為扁辯護的台北地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昨天到北院聆判後搖頭說,蔡守訓合議庭對扁涉及每案均予重判,他感到意外。雖對判決表示尊重,但他不服此結果。曾德榮對龍潭購地案判扁廿年,最無法認同,該案三個關鍵:龍潭案將私地納入科學園區,是否屬扁總統職務上行為?有無直接收賄?有無構成對價關係?合議庭都認定扁是犯罪行為,且認為扁和妻子共同收賄四億元,但曾德榮認為這些都頗有疑問。

曾德榮表示,當初科管局和國科會早已擬定政策方向,扁只是基於國家兩兆雙星政策而表達關心,未以總統職權介入,不解為何會被認定為收賄。至於扁被起訴圖利、違反政治獻金法,合議庭均判無罪;對追加起訴陳敏薰交付賄賂案部分,判決公訴不受理。曾德榮認為,這是值得欣慰的地方。

〔摘要9.12.2009林俊宏、李欣芳、林慶川、劉志原/自由〕馬永成及林德訓並未侵吞國務費半毛錢,但法官卻以兩人是扁的重要幕僚,未奉公守法,不但將他們重判,還命需連帶與扁珍共同被追繳不法所得,不足時還須以個人財產抵償,下手之重讓人瞠目結舌。

馬、林昨天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強調沒有一毛錢落到自己私人口袋。聲明中也以馬英九特別費案與此案相比,指馬的幕僚均獲緩起訴,他們兩人同為幕僚,命運卻大不同。他們質疑,兩案均是蔡守訓審理,但「同一庭的法官充斥兩套標準,司法會轉彎?」這樣的司法如何取信於民?

馬、林沒有將任何公家的一毛錢放到個人口袋,卻都遭重判,台灣還有公義嗎?他們被重判,只為了政治鬥爭判重罪,難道他們兩人沒家庭、沒父母嗎?事實上,馬、林遭判重刑,恐怕連檢方也傻眼,因為在特偵組當初的起訴書中,檢方一度請求法官審酌兩人的犯罪動機,是單純為完成總統所交付的任務而為,被告並未因此而有任何不法獲利,加上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配合檢方偵辦,因此籲請合議庭從輕量刑。

合議庭還認為,雖然檢方及審理過程中,查無馬、林獲取鉅額不法利益證據,但包括扁家人將國務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非機密費,加上以他人消費的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馬、林身為前後任核章主管,仍屬共同被告身分,即使分文未得,仍需和扁家共同將不法所得發還總統府。

馬永成、林德訓的聲明稿則指出,本案在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書中即未認為被告兩人涉及貪污,去年十二月特偵組起訴書中也明白載明:「乃純係為完成總統所交付的任務而為,並不因此而有任何不法獲利」尚無證據由國務機要費中獲取不法利益,何以判刑是二十年及十六年,判決不符論理與證據法則。

馬、林也認為依前總統李登輝、前行政院主計長許璋瑤、總統府會計長等人作證,國務費就是總統的特別費

〔摘要9.12.2009林慶川、劉志原、項程鎮/自由〕蔡守訓在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對特別費貪污案,判馬英九無罪,昨則判陳水扁重罪。蔡守訓斥「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這段話出自「大學」的「右傳之八章,釋修身齊家」的一段「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

李鈞震:

1、判決書的重點是:證據、法條、因果關係、犯罪動機。不是《大學》,又不是考國文,何況引用文言文,等同背叛胡適。

2、三審定讞之前,所有的被告都應該被視同無罪,要「無罪推定」,否則就是侵犯人權。蔡守訓應該清楚,檢察官的態度,都已經侵犯人權。

3、判決書最大的問題是,金錢的流向不清楚。如果,阿扁貪了國務機要費,錢去哪裡?殺人兇案,一定要找到屍體才算數。匯往國外的錢,到底流入何人的手中?

4、如果我是總統,要推動台灣進入聯合國,要拉關係,要不要捐錢給聯合國、歐盟的外圍組織?資助聯合國的智庫或研究單位?可是要避免中國打壓,就要暗中進行,不能由官方的外交部出錢。

5、不然,為什麼總統出國,可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降落?而馬英九不行。為什麼李遠哲可以當選國際科學理事會ICSU主席?台灣為什麼可以可以參加「志願服務與資訊科技」會議「聯合國資訊社會高峰會」之平行會議?

6、如果我是總統,要推動台灣獨立,就要拉攏國際上所有的民主運動人士,包括王丹、熱比婭、西藏流亡政府等等,可能還要資助眾多的中國的民運人士,當然還要避免中國打壓,造成各種當事人的困擾,要暗中進行,不能由官方的外交部出錢。當然由政治獻金、國務機要費支出。

7、如果我是總統,要推動台灣獨立,這些資助民運人士的錢,絕對不能曝光,不然會死很多人,關到死也不能曝光;其實,蔣經國時代,世界各國也暗中資助台灣的民主運動人士;現在美國,也還資助中東許多國家的地下組織。

8、如果我是總統,還要推動司法改革,革除「有罪推定」的習慣,革除濫用特別費的習慣,還要改革媒體、名嘴胡亂栽贓的習慣,革除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司法人員習慣,改革調查局的昏庸。如果同時進行,一定要演出一場大戲,要陰謀進行,一起解決。

9、如果我是總統,一定要使台灣成為國際媒體焦點,搞得天翻地覆,搞得聯合國收錢卻不辦事的事情曝光;讓國際知名人權鬥士達賴,不得不為民進黨背書,給國民黨與阿共難堪;讓國際的環保組織,都收到台灣的國務機要費;讓亞洲的反對黨,都收到阿扁的政治獻金。FAPA確時是個好公關公司。

10、如果我是胡錦濤,我一定支助台灣的高金素梅、新聞媒體、名嘴們等,共同打擊民進黨、阿扁,以加強統一大業。這是陽謀,不是陰謀。

11、如果我是阿扁,就低調閉嘴,一切交由律師處理,好好關在房間裡苦讀,博覽經書,編寫哈佛大學的教科書;累了就在房間做伏地挺身、仰臥起坐、交互蹲跳。預備25年後,成為國際超級大學者,超越馬克斯、哈柏瑪斯、康德、培根、伏爾泰。這樣才是有志氣。

人民也在檢驗司法

阿扁官司啟迪162

【摘要9.12.2009自由】陳水扁前總統夫婦,昨天被台北地方法院宣判有罪;這一案件從一開始,就程序正義來說,即出現問題。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明顯「先設定有罪,再找證據」,出現「你會死得很難看」的恐嚇手段,逼哭涉嫌人,甚至揚言「一定要槍斃」被告,且傳出竄改偵訊筆錄等情事。在這種情況所取得的證詞或「口供」,按法治原則,實不應有法律效力可言。

其次,本案原由法官周占春審理,後因庭長會議移交法官蔡守訓承辦,違反法官法定原則,引起諸多批評,並經提出釋憲,惟迄今超過八個月,猶未經大法官釐清群疑。同樣有爭議的是,本案發展至今,不論檢審,都以推論方式,諸如認定被告對龍潭購地案「不可能不知情」,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即加以定罪。

全案被認為程序及審判品質最有問題的,莫過於長期羈押被告。按照馬英九總統上任之後所簽署,並且經立法院通過施行法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本案被告以卸任總統之尊,卻遭長期羈押,明顯違反國際公約,無怪乎連孔傑榮、家博等國際法政學者也看不下去。

馬政府主政之下的台灣,說一套、做一套,這又是一個顯例。尤有甚者,近年在處理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法官明顯出現標準不一:馬英九市長的特別費案,同樣屬於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審判過程並無羈押情事。公平公正,是司法最基本的原則,不藍不綠;如果因人、因政治而異,司法豈有公信可言?

本案被告的人權問題,也廣受國內外關切。同樣見諸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本案被告,卻遭到完全相反的對待:法律程序尚未展開,媒體審判已經先行,對當事人未審先判,且極盡人格謀殺之能事。輿論審判既已如火如荼,檢察官繼之朝「有罪推定」方向辦案,本案一審難以公平審判,是廣泛預期。

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或明言限期結案,或於演話劇時毫不掩飾其必將被告定罪的預設立場。同樣地,法官在宣判時,教訓被告「明知己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如此「訓詞」,既未必符合法官專業與角色,也無法增進人民對「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公信

更壞的是,昨天的判決,並未能釐清公眾普遍的疑惑:何以同樣出現假發票,馬英九可以沒事,陳水扁卻要終身監禁?

卸任總統真的因貪污而被繩之以法,足以彰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民主法治境地,這同樣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它的前提是司法必須符合程序正義,且保障當事人人權,特別是被告的正當防禦權,否則即不免招致政治追殺、清算報復等質疑。

 

扁案判決自始無效 【摘要9.12.2009自由 洪英花】法官的審判權,源自「主權在民」,法院是為了維護人民訴訟權而存在。法官身為人民權利守護神,自應守憲守法、捍衛人民權利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作成的「無效裁判」,自不具實質正當性,對任何人均不生羈束力。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一)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三

我國憲法第80審判獨立,在建構公平法院,「法定法官原則」為其核心價值,「法定法官」為實現公平正義之鑰,為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530號所明定。蔡守訓合議庭並非扁案「法定法官」,無權審理扁案。

(二)違反憲法第八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三九二號

憲法第八條明定,人民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所謂「法院」,當指有審判權之法官所構成之獨任或合議之法院(司法院釋字第384號、第392號參照)。「法定法官」乃能依法對人民審問處罰,蔡守訓合議庭為「簽呈法官」,對扁案既無審理權責,更無羈押權,扁案判決自始、當然無效。

(三)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六五三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有權利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正審判,不得因身分不同而予以剝奪,亦據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阿扁雖貴為前總統,其正當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權之保障,與一般人民應相互平等,不容漠視或更加(相對)嚴苛。

(四)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係針對數同級法院相牽連案件合併管轄之規定,依其精神,同一法院相牽連案件,固得合併由其中一法官合併審判,惟其合併均須以裁定移併,扁案換法官未以「裁定」移併,自屬違法

(五)違反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一七一條、第一七二條、第一七三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一、五七二、五九

合併審判,固在防杜裁判歧異,並顧及訴訟經濟,惟多係出於被告對於合併審判無爭議之情況下為之,被告若堅執抗議,其「法定法官權利,不可被剝奪」。

法官審理具體個案,發生違憲爭議,應積極扮演聲請釋憲角色,並等候大法官之釋憲判斷,不容率爾依憑個人主觀之認知,怠於形成違憲確信,跳躍程序爭議,逕入實體審理。

(六)違反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八號、第四三六號

司法院釋字第418號指出「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受公平審判之權利。」釋字第436號亦表明「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個案正義的落實,所賴絕不止於實體審理結果的有罪、無罪,並兼含程序實踐的過程與堅持。(作者為士林地方法院刑庭長)

李鈞震:

1.      法院,存在的目地,不是為了要審判人民,而是為了維護憲法,維護百姓的人權。其實,所有的公務人員存在的目地,也都是為了維護百姓的人權。

2.      為了保障所有百姓的人權,當有人不小心犯法,或被當成嫌疑人,檢察官都應該先把他們當成無罪的,才不會變成栽贓、抹黑,發生讓無罪的人蒙受不白之冤。

3.      為了要保護人權,每一審的法官都必須要換人,為什麼?因為每一個人都會有主觀,很難有人完全沒主觀;並且每一個法官的知識水準不同,判斷力不同,法學素養不同。所以,每一個嫌疑人都應該有權接受不同的法官來審判,才比較公平。

4.      法官斷案最主要是依據,證據、法條、因果關係、行為動機來判案,不是古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另外,嫌疑人的自白,不能當成主要證據。

5.      為了避免政治鬥爭,或是有嚴重歧視主觀的人當法官,所以,每一審的法官的任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如果法官的任命是隨便亂來,那就屬於非法的法官,那麼他所作的判決就無效。所以高雄地方法院的案件,不能找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來判。

6.      法院裡頭有一套挑選法官判案的「標準程序」,如果違反這個標準程序,法官的任命就是違法的,那麼他所判的案子,就不算數。蔡守訓當阿扁官司第一審的法官,有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據多數的法學教授表示,蔡守訓擔任法官的這個程序,不符合法院的標準作業流程,也就是違反「法官法定」原則,所以判決極有可能變成無效。

7.      到底蔡守訓有沒有資格審理阿扁的案件?要看他符不符合法院裡頭的標準任命程序,這件事情,正在大法官會議裡頭討論,過不久就會真相大白。

8.      一審的法官如果亂審,沒什麼重大影響,因為還有二審的法庭與三審的法庭。一審的法官如果亂審,最多只是會變成法律系教授,在上課的時候討論的內容。

9.      如果大法官的會議亂審,全世界的法學教授都會把大法官會議的內容,拿去做教材,寫成國際學術論文,以及教科書的內容,讓大法官那些人名留千古,永垂不朽。

10.  不分藍綠,所有關心扁案的社會大眾,應該藉這次機會多研究一下法條,不要隨便抗議,那樣太浪費時間,因為重點是自己不要犯法,然後教導自己的子女不要犯法。阿扁的官司,他們家的人以及律師去擔心就好。

11.  不論阿扁最後有沒有罪,都不會影響台灣失業的問題,也不會影響馬政府的行政效率緩慢,更無法影響地球愈來愈嚴重的天災。最重要的是,自己的學識修養、專業能力有沒有提升?這才是最重要的,而且跟阿扁無關。

12.  民進黨裡面的人,如果發憤圖強、用功讀書,知識水準比阿扁高很多,那麼,阿扁對民進黨就沒有任何的影響,民進黨一樣會得到許多中間選民的支持。

13.  國民黨裡面的人,如果發憤圖強、用功讀書,知識水準比阿扁高很多,那麼,阿扁對國民黨就沒有任何的影響,國民黨一樣會得到許多中間選民的支持。

14.  共產黨員,如果發憤圖強、用功讀書,知識水準比阿扁高很多,那麼,阿扁對共產黨就沒有任何的影響,共產黨一樣會得到許多台灣選民的支持。

15.  沒有人會選比自己愚蠢的人當領袖;政治人物一定要把自己的才學展現給選民看。如果民進黨內有二十個人的學識能力,超過阿扁,那麼,民進黨的支持度一定是八年前的二十倍;如果民進黨員都不好學,沒有知識水準,誰要支持這樣的政黨?

16.  誰要支持政績墊底的周錫瑋、郝龍斌、鄺麗貞、黃仲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