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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集遊惡法的不當條文 趕快廢了吧!

野草莓啟迪83

【中國時報社論2009.07.18摘要】台大及師大教授李明璁、林佳範因聲援野草莓運動,遭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引發學者強烈反彈,發動百人自首行動;旋即又有另案因參加「保台灣、修公投」活動,而被控違反集遊法的台大教授蔡丁貴等四人,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做成不起訴處分。

此兩案有一項情節相同,均是未經事前申請許可經警方舉牌命令解散不從,因而遭指控為違反集遊法。集遊法,為一樁惡法。地檢署檢察官決定不起訴蔡丁貴教授,援引的是大法官憲法解釋,以及台北地方法院今年判決施明德等,紅衫群眾未經許可集合遊行無罪的前例。檢方尊重及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的不起訴處分,等於是向人權保障又邁進了一大步。

李明璁及林佳範教授遭起訴的案件情節,與蔡丁貴案相當類似,同樣是和平舉動,並無暴力滋事狀況,靜坐而遭警方舉牌不散,要訴之以刑罰,既不是合乎比例原則的執法行為,也是極欠基本人權斟酌的舉動。呼籲檢方不要執迷不悟繼續上訴,檢方卻置若罔聞,堅持上訴,乃是另一項錯誤。

特別費出現檢方內部見解不一,形成起訴不起訴的標準莫衷一是開始,就已對檢方信用造成頗大傷害。現在集遊惡法之下,未經許可的和平集會遊行活動,檢方又是步調不一,落伍的起訴行為,跟不上不起訴處分的開明腳步,檢察總長也未撤回起訴,放棄錯誤適用集遊惡法的不義追訴!

問題的核心,仍在現行的集遊惡法。執法機關似乎從未正確瞭解:集遊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政府(而非集會遊行者),要由政府提供適當的集會遊行場所,與適當環境,鼓勵並保護集會遊行活動;並非提供政府利用集遊法,以壓抑政治性集會遊行為能事,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馬總統的重要競選政見之一,就是大幅改善集會遊行法,讓它成一部真正合乎人民集會遊行需要,不受政府無謂干擾、打壓、限縮、控制的進步法典。然而自馬政府上任以來,到現在卻只見主管機關,對集遊法的修法陽奉陰違、抵制掣肘,加上立法部門的因循怠惰,造成馬政府的支票,兌現無期。趕快廢了吧!

 

2009年7月16日 星期四

誰該自首

野草莓啟迪82

【摘要7.16.2009林峯正 蘋果】 台師大的林佳範教授,不過在立法院前宣讀為集遊惡法送終的祭文,台大的李明璁教授,也只是支持野草莓學生以靜坐方式向當局抗議集遊惡法違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竟雙雙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葉芳秀、謝奇孟起訴。

林佳範教授、李明璁教授,他們兩人的作為,不過是向執政者表達,對這部存在超過20年,早已失去正當性的集會遊行「管制」法的不屑,也是盡到一個知識份子的言責,並身體力行以非暴力方式進行抗爭。

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立法院更在今年331日批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權正是其中「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條文,馬總統方於今年514日在台北賓館召開記者會,在海內外記者見證下,慎重其事地簽署兩公約。

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明文宣示政府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正與兩公約,相違背的國內法令和行政措施。第一個應被檢討的當然非威權統治遺孽的《集會遊行法》莫屬。

起訴兩位教授的檢察官何其不智,竟在《集遊法》第29條首謀違法集會遊行罪即將走入歷史的現在,甘冒大不韙,選擇將兩人倉促起訴。此舉一出,立即引起學界強力反彈,一波波憤怒的情緒互相感染,終於撞擊出近年來規模最大、由學界所主導的「百人自首」行動。

「百人自首」行動在極短時間內,就獲得了社會極大的共鳴與迴響,他們主張假如李、林兩人的行為應該被移送法辦,也有類似舉動的他們也應該一視同仁被檢方起訴。另一方面,由民間司改會所組織的律師團,也以最快的速度集結超過50位以上的律師,來為這個自首行動作後援。

兩位起訴檢察官,難道完全欠缺對《集遊法》違憲的基本認識,答案應恰恰相反。正如清大社會所李丁讚教授在自首記者會中指出,他認為檢方的真意在恫嚇包含李、林兩位教授在內的所有公民,讓大家選擇對公眾事務噤聲。又如律師團的召集人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所言,他強烈懷疑在相關案件中,政治早已干預了司法判斷

「百人自首」的行動目的,是要清楚地向執政者表達最強烈的不滿,大家決定以身試法,來對抗這部不義的集遊惡法,及甘為政治驅使的法官及檢察官。這些參與自首的學者來自各個領域,甚至包括了「知法犯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林鈺雄及陳昭如等三人。

記者會的現場瀰漫著「從容就義」的空氣,大家面對可能的司法偵辦,都顯得心安理得,縱使統治者真有可能展開強硬的整肅行動,也沒有人退卻害怕。看看每一位自首者堅毅地高舉自首的紙牌,大聲報上自己的姓名、服務的學校及單位,我也想和巴奈一樣問問我親愛的同胞,「到底誰該自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摘要2009.07.16 陳弘儒 中國時報】集會遊行法,在台灣從來就是箝制公民社會發聲的控制手段。由於人民的集體性展現,所顯示的不僅僅是意見匯集,更是一種積極行動力之展現,正是這股行動力將公民社會活絡起來。

這次起訴,檢察官原本要聲請簡易處刑,不僅可以不經公開審判調查證據,甚至可在當事人未出庭狀況,科以有罪判決。我們不想恣意揣測檢察官的政治動機,但是這種企圖掩飾重要基本爭議的追訴做法,卻令人可議。

在法律層面,釋字四四五號解釋表示,集會遊行權與言論自由相關,涉及到的是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權之限制,本應受到嚴格的審查。此外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更課與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行使順利進行的協同義務

法治不僅僅是依循著「實證法律而治」,法治蘊含著更豐富的法律原則、憲政理論,甚或道德理論的規範性主張,唯有認真對待法治觀念,我們始能獲得更充足的憲政文化。

最後在知識層面,我們必須認知到那些忽視法治觀念的檢察官,皆是由我們的法學教育所培養而成的。必須反省的是,法學教育是否為學生提供了足夠的批判與反省能力?僅僅有能力解釋與適用法律,並不足以充實法治觀念,相反地我們或許更需要培養學生學習更廣泛的政治、社會理論,作為法學教育更廣泛的知識基礎。 (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2009年7月15日 星期三

李明璁卡衰? 違反5集遊法案 蔡丁貴不起訴

野草莓啟迪81

【陳志賢/中國時報2009.07.15摘要】台大及師大教授李明璁、林佳範,因聲援野草莓運動,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引發學界強烈反彈,並發起「百人自首」行動。十四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卻援引大法官釋憲及紅衫軍案判決,對參加「保台灣、修公投」被控違反集遊法的台大教授蔡丁貴,予以不起訴。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援引司法院大法官第四四五號釋憲意旨,與台北地院對施明德紅衫軍、高院對林正杰紅衫軍無罪判決理由。認為人民集會遊行,合理表達政治理念及訴求,應認屬言論自由表現,因此認定參加「保台灣、修公投」等五場抗議活動,被控違反集遊法的蔡丁貴等四人,罪嫌不足。

蔡丁貴、李坤城、張嘉玲、吳麗慧等四人被控違反集遊法的案子共有五件,其中蔡丁貴一人就涉及五件案子,而且蔡丁貴從未到案。這五件集遊法案,分別是一、九十七年十月在立法院人行道進行「保台灣修公投」活動;二、今年一月在立法院前抗議李慶安雙重國籍;三、今年二月「公投護台灣聯盟」名義在立法院前集會;四、今年三月至新聞局抗議郭冠英案;五、民進黨「0517大遊行」。

檢方指出,高院在林正杰無罪判決中,明確指出主管機關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告有1「首謀」繼續集會、2不遵從解散,及3制止命令之行為,才能科以刑責,不能只因被告有參與集會,卻未遵從警方解散及制止命令之行為,就追究其刑責。

而且集會「首謀」之人,也須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制止後,仍不遵從及制止之命令,「已對公共秩序,發生不可預見之危害」時,「首謀」才會構成刑責。

檢方認為,人民之言論自由係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人民權利,在未危害社會秩序、影響民眾安寧之前提下,合理表達政治理念及訴求,仍應認屬言論自由表現,國家自應予尊重及保障

 

李鈞震:同樣是台大經濟系教授,品德與專業能力,也是有差別;同樣是台北的檢察官,品德與專業能力也是差很大;同樣是凱渥名模,氣質與智商也是差很大!

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荒謬的國民黨版集遊法草案

野草莓啟迪80

【中國時報2009.07.14 摘要】今年二月下旬,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控違反集遊法的紅衫軍,包括總指揮施明德在內的十六人,全部無罪。

半年不到,又有一樁違反集遊法遭到起訴的案例,這一回被起訴的是台大助理教授李明璁等人。諷刺的是,去年十一月,他們在網路上號召學生到行政院前抗議,就是「為集遊法送終」;結果,這半年來,集遊法幾經討論,還有勞馬英九總統在總統府邀集學者專家座談,依舊未能完成修法

三年前的紅衫軍號召五十萬人圍城,李明璁等拿筆桿的呢?連號召五百人的能力都有限,行政院前常態性維持四、五十人坐著算不錯的了,這個規模,差不多應該屬於法未修,但已獲朝野協商不需報備的「小型集會」。

檢方卻還是要起訴,難怪學界紛紛表態「自首」,檢察官要辦人,就讓他辦個痛快吧!台灣從戒嚴到解嚴,從解嚴到現在,就從沒有一個合理開放、符合人權保障的集會遊行法。有一點學術良心的學者,卻始終修不動的「惡法」不滿。五十萬紅衫軍無罪,沒能形成判例,倒給了自首學者一個創造歷史的機會:看看這部惡法到底終結在誰手裡。

【摘要7.14.2009劉靜怡、賴中強、黃國昌 蘋果】 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國民黨團63日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最新版本,於64日公開,號稱參考民間及在野黨批評意見後的修正;但整部草案仍處處充滿保守、箝制人民自由的設計,為警察濫權留下空間,與民間要求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相距甚遠。本文僅就該版本所涉及的六大荒謬逐一說明:

第一:我們為什麼不能到行政院抗議?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重大政策、法案、預算都要送到行政院拍板定案,人民對政策不滿,不向行政院抗議,要向誰抗議?國民黨版第6條規定,行政院周圍300公尺內得劃設禁制區,禁止集會遊行,讓行政院高官聽不到人民抗議聲,這是第一荒謬

第二:假報備,真許可。國民黨口口聲聲要將集遊改成報備制,但國民黨版第9條又規定「報備」時,應提出集會處所管理人的同意書。單就在「私人場所非開放空間」辦活動要經所有人同意而言,我們可以理解。

但為何人民在「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集會,也要申請「路權」,要先經政府機關同意?這不就是回到「許可制」了?這樣算是「把街頭還給人民」嗎?這是第二荒謬。

第三:社運團體的抗議活動,會比媽祖遶境影響層面更大嗎?
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87夜,途經各縣市主要幹道。我們從未聽過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事先報備而陷入不安,「白沙屯媽祖」出巡路線還是隨時「擲筊」請示媽祖決定。國民黨版第4條規定「宗教活動」不必報備,而政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卻須「強制報備」,這是第三荒謬

第四:警察命令解散,球員兼裁判
警察要在集遊現場維持秩序,工作辛苦,勤務時間長,難免產生與民眾對立的情緒。國民黨版第24條卻要警察自己認定集遊有無「違反交通管制情節重大」或「違害國家安全」而須「命令解散」,進一步以武力「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官兼司法官兼執行官的「三位一體」,賦予警察比「包青天」還大的權力,這是第四荒謬。

第五:我沒使用暴力,為何要承受命令解散強制驅離的「連坐」處罰
集遊應和平進行,若有人使用暴力,警方應協助糾察隊使其離開,而非命令解散。國民黨版第24條卻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並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且未限制警察對和平集會的群眾,不得動武。因此,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持盾牌警棍的警察,就可開始對所有的集遊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

對和平集會的民眾使用武力強制驅離,是古代「連坐法」的概念,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漠視人權價值。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解釋已指出「如僅一二參與者有此情形,是否即得不許可其他參與人舉辦集會、遊行」認定相關規定違憲,在21世紀的今天,國民黨團還強推這種古代「連坐法」,是第五荒謬。

第六:警察處罰的權力,竟比法官還大。
國民黨版雖取消刑罰規定,但改成行政罰後,使警察分局擁有直接裁罰20萬元的權力。比現行法更為草率。以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還須經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處罰。實務上法院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的案件,即使是有罪判決,一般處數十天拘役,最長是6個月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

1天新台幣1000元計,即使遭判6個月(183天)之刑罰,罰金為183000元,這樣的罰金須檢察官起訴,法院公開審理判決確定,才能處罰。在國民黨團版本下,將來一個分局長就可以決定開罰20萬元,這個權力,比法官還大,這是第六荒謬。

劉靜怡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賴中強為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
黃國昌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集遊法 權力者無法捨棄的魔戒

野草莓啟迪79

【朱真楷/中國時報2009.07.14摘要】新的政院版集遊法草案,儘管號稱融合民間與在野批評意見,但整部草案依舊是貫徹警察裁罰權,甚至還能當場命令活動解散,依舊充斥保守與箝制概念,這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人民集會遊行,是「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所肯定的價值權利;在這種觀念下,符合民主潮流的集會遊行法,應該避免出現任何可能侵害人權、違背民主意識的法條。換言之,「和平集會有罪」的概念,不應該出現在集遊法裡。

只是,不論誰執政,集遊法就像魔戒,明明所有人知道誰拿到這只戒子,誰就等著狼狽不堪;但弔詭的是,要他放下魔戒,卻又萬般不捨地充滿眷戀與渴望。學者說得好,媽祖出巡,大批警力可以連日站崗護衛,為何換成人民透過集會遊行表達意見時,卻又動念處處箝制?

時代變了,台灣民主潮流已經容不下這種反民主的思維,政客們何不捫心自問,如果沒有辦法抵擋集遊法的誘惑,何不學學小說裡的佛羅多,縱身一揮把戒子丟入火山,否則就等著被人民識破那張貪婪權力的嘴臉。

〔摘要7.14.2009邱燕玲/自由〕百餘位來自學界、社運界人士昨發起「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行動,聲援因集遊法被起訴的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教授林佳範,並強調若李、林有罪,他們同樣有罪。

包括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瞿海源、吳乃德、中研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徐思儉、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吳叡人、台大社會學系范雲、清大社會學研究所李丁讚、東吳大學黃秀端、台大政治系黃長玲、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張鐵志、人本教育基金會史英、輔大法律系吳豪人等學者、社運人士,都加入「自首名單」,昨出席記者會者,並逐一高喊「我要自首!」

這項活動也獲得超過五十位律師的支持。律師黃瑞明表示,這兩位學者被起訴透露出危險訊息,即檢察官對人權、學術界的不尊重,對人民伸出魔掌,「檢察官是否已有揣摩上意的政治敏感度?」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林鈺雄指出,若依檢察官的標準,台灣有好幾十萬人都要被起訴,為何單挑李、林兩位教授?尤其他們是因陳雲林來台而上街頭,讓人質疑檢調系統的政治中立性,甚至有「警察化」的問題。

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劉靜怡批評,國民黨版的集遊法草案規定,行政院周圍三百公尺內得劃設禁制區,「難道要走到台大醫院,抗議行政院嗎?」而警察可對集會遊行活動命令解散並強制執行,根本是球員兼裁判,是行政官兼司法官兼執行官的三位一體,「比包青天還大!」

2009年7月13日 星期一

我也要自首

野草莓啟迪78

【何榮幸 中國時報2009.07.13摘要】今天有一百多位學者、社運工作者要「自首」,聲援因違反集遊法被起訴的台大社會系助教授李明璁、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林佳範。我也要自首。基於下列幾個原因,我覺得不自首會有一種罪惡感。

首先,我在某種程度上也參與了李明璁被起訴的「野草莓」學運。我認為,對於曾經以各種形式參與過這場學運的學者、學生來說,檢方只認定李明璁一個人是「首謀」,這根本是獨厚李明璁的「大小眼」,對於其他共謀者實在是一種侮辱

我無法理解,為什麼李明璁在BBS上,號召學生到行政院前抗議,就要遭到司法伺候,而我以教師身分,在台大新聞研究所課堂上,鼓勵學生到自由廣場參加學運就可置身事外?如果李明璁這樣子就要被起訴,檢方是否應一併起訴曾號召任何抗議行動者以示公平?

其次,我雖然沒有參與林佳範被起訴的一一一九為集遊法送終行動,但以我過去主跑多年社會運動路線的觀察,我也必須要強調,檢方只因林佳範主念祭文,就認定是「首謀」,同樣是對其他社運團體、社運工作者的不敬。

我想讓檢方了解,林佳範雖然是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但社運抗爭從來就不是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事。如果只因為念了一篇文章就要被起訴,那就如同周星馳在「功夫」片中透過小人物所傳達的名言:「殺了一個我,還有千千萬萬個我」一般沒完沒了。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早在一九九四年,我就參與「901為新聞自主而走遊行」而應該自首了。在那場首度以新聞工作者為主體,為了聲援「自立事件」而在颱風天走上街頭的遊行中,每個熱情洋溢的參與者都是首謀,早就應該都被起訴了。

那場遊行之後,我們成立了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曾經到行政院前靜坐抗議台中同業遭受黑道暴力威脅,也曾經連署要求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撤銷對工商時報記者曠文琪的財產假扣押,如果李明璁、林佳範是現行犯,那我和記協朋友們早就是累犯了

在立法院甫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朝野一致認同應與時俱進修改集遊法的此刻,李明璁、林佳範以及之前多位原住民、環保運動工作者被起訴的事實,只是證明了台灣朝向保障基本人權還有多遠的距離

2009年6月16日 星期二

請兌現 將街頭還給人民

野草莓啟迪76

【王宏仁、范雲、劉華真 中國時報2009.06.16 摘要】上個周末,在中山大學社會學所舉辦的社會運動研討會上,共同溫習了台灣社會運動在過去二十年中所經累積的改革成果。這些運動,透過街頭遊行、立法遊說,以及各種創意策略,不僅有助於推動民主化,也在勞動、環境、性別平等、族群等各項攸關公平分配的議題上,促成了台灣社會的開放與進步。

二十年來,頭一次將在立法院修正的集會遊行法,應符合民主進程,改採「自願報備制」。現行集會遊行法是威權時代的產物。民主化後,無論是哪一個執政黨,都仍然想利用這部惡法,壓制弱勢者或反對的聲音。延至下會期審議的集遊法修正草案,仍然很可能採取繼續限制人民集會結社權利的「強制報備制」。

集會遊行,是民主社會中弱勢者的重要發聲的管道。既有法令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經足夠處理各種集會遊行的突發狀況。因此,我們主張,國家除了有義務要協助和平的集會遊行順利舉行外,政府更應當限縮警察藉由民眾未「合法報備」,解散集遊的權力。

根據過去二十年來,台灣街頭遊行的歷史研究,警察的濫權不當介入反而最可能成為街頭暴力的觸發劑。況且,集會遊行,原本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公民權利。據此,人民有權依其抗議規模與緊急性,擁有不報備的自由。請馬英九總統履行其競選政見,其中明確主張將「街頭還給人民」

其次,我們聲援因參與野草莓運動,被以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最高兩年徒刑的台大社會系教授李明璁與台權會會長林佳範。全程和平自律的野草莓運動,參與者被檢察官以「首謀」起訴,正彰顯了現行集遊法給予執法者過大的操弄空間。檢察官僅以李教授曾以麥克風發表演說,即作為「首謀」之證據起訴李教授,也讓人切身感受到現行集遊法執法標準的不一致與荒謬性

過去這幾年,政黨或政治人物發起的運動經常被容忍,但弱勢社會團體的小型社會抗議,則最常被司法體系起訴。野草莓運動當初主要的訴求,就是修改不合理的集會遊行法,諷刺的是,當他們的訴求成功地喚起台灣社會關切現行集遊法的種種不合理規定時,他們的行動卻再次被檢察官起訴。因此,我們呼籲法官,民意,維護憲法賦予人民的公民權利,在惡法修改之前,做出進步的裁決。 (王宏仁為中山大學社會所教授、范雲為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劉華真為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

參考資料:只見政治算計 未見公理真義

 

 

2009年6月15日 星期一

和平靜坐除罪化!國際人權法保障 馬總統才剛簽字 李教授就被起訴

野草莓啟迪75

【摘要6.15.2009張文貞 自由】台大社會系李明璁教授,日前被台北地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針對李教授去年在陳雲林來台期間,跟學生們在行政院大門口前的靜坐,認定是「非法室外集會」的「首謀」。這又是一件完全未將憲法及國際人權法,對人民集會自由的保障,以及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的比例原則,納入法律解釋與適用的違法濫權起訴

李教授及學生們,在行政院大門口廣場的和平靜坐,不過是在行使憲法保障人民集會及意見表達的基本權利。此一權利,不但受我國憲法所保障,也被國際人權法,尤其是政府剛剛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肯認

美國在1964年聯邦人權法通過之後,即不再對任何和平靜坐(peaceful sit-ins)予以入罪或禁止。反觀台灣,李教授卻被以首謀起訴。李教授及學生們的和平靜坐,難道有立即危害任何人的人身自由與安全?損壞他人財物?對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有明顯重大危害?

行政院大門口的廣場,不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可以最直接表達意見的公共場域嗎?在此一廣場表達意見的和平靜坐,難道必須事先申請嗎?甚至只因為沒有事先申請,就可被認定為是「刑事罪犯」?

幾年前也有一群政大同學,到教育部大門口抗議高學費政策,其中一位同學也被以首謀起訴,法學界譁然。不過,當時台北地方法院,卻很難能可貴地堅持學生們集會自由的保障,引用集會遊行法第二十六條比例原則,認為縱使學生們的陳情抗議是「未事先申請的非法室外集會」,但警方在要求其解散時,仍必須考量人民集會的基本權利,以及與其他法益間的權衡,最後認定學生為無罪。

令人遺憾的是,後來檢察官堅持上訴,高院也沒能本於人民集會自由的保障,反而撤銷一審判決,另外判處學生可以改科罰金的拘役,並允許緩刑。高院也許認為這已是對學生的「輕判」,就像這次檢察官對李教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殊不知他們已對台灣人民,和平靜坐的基本人權予以「重判」!

集會遊行法的改革,勢在必行,不但要廢除許可制,更應該完全除罪化,要完全確保人民和平靜坐的基本權利。同時,我也要呼籲司法,勇於擔當起捍衛人民和平靜坐、自由表達言論的最後一道防線。(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專攻憲法及國際人權法)

李鈞震:

1、張文貞教授,應該把「李明璁教授事件」清楚的寫進教科書,同時要把起訴書收錄,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的姓名也要寫清楚。最後要把一切的證據,交給「自由之家」、歐洲議會、國際法學期刊、世界上的所有人權組織。

2、張文貞教授,應該把「李明璁教授事件」清楚的寫進部落格,讓這歷史真相流傳二百年。

3、「抗議高學費政策事件」的始末,檢察官、法官、書記官的姓名等一切證據,也應該交給「自由之家」、歐洲議會、國際法學期刊、世界上的所有人權組織。同時,刊登在部落格上,讓這歷史真相流傳二百年;也要寫進教科書。

4、「我也要呼籲司法」,這是對牛彈琴。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直接透過網路,訴諸地球村的民意,讓全世界都知道,讓歷史真相流傳200年;寫的人也要承擔萬一寫錯的歷史責任。

5、除非,張文貞教授的英文程度不好;或是具有奴性,不敢挑戰威權;或是生性不沾鍋,不敢承擔責任。

6、這篇文章,將流傳世界各地200年,等到繁體字在地球上消失,才會失去流傳性。

【摘要 中國時報2009.06.15王良芬】馬英九總統簽署的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在八日由台灣友邦帛琉、貝里斯駐聯合國常任代表,遞交秘書長潘基文辦公室存放(deposit),在海峽兩岸關係逐漸緩和的態勢下,現任秘書長潘基文如何回應備受各界關注。

【羅暐智、顏瓊玉/中國時報2009.06.15摘要】馬英九總統宣布兼任黨主席,日前他在出訪中美洲三國之前,找來劉兆玄、王金平行政立法兩大龍頭,囑咐綠能三法、行政院組織法、集遊法、二二八基金會條例、陸配來台條件放寬、避免雙重課稅、陸生來台等九大重大法案非過不可。不過,目前已確定至少有四到五項法案將在本會期鎩羽而歸。

【朱真楷/中國時報2009.06.15摘要】馬英九總統決定參選黨主席,引發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批評,馬英九曾說絕不兼任黨主席,如今「說話不算話,全國都在看,不必我多費唇舌。」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指出,執政黨權力傾斜。過去馬英九曾說過完全執政、完全負責,如今卻違背總統大選期間說過的不兼任黨主席『承諾』,有意集黨政大權於一身,這絕非好事。

蔡英文指出,許多國家的議會正副議長,都必須脫離原先政黨屬性保持中立,如今馬英九邀請立法院副院長曾永權主導黨主席選戰,根本是不尊重憲政體制,恐對台灣民主造成傷害。

參考資料:言而無信110 開放中國學歷 代價知多少

 

2009年6月12日 星期五

六四的遺產

野草莓啟迪74

【摘要6.12.2009貝嶺 蘋果】在1989年的北京學運,是理想和烏托邦色彩的和平抗議運動,在世界注目下,誕生了一個短暫的廣場共和國。

64日凌晨,在政府動用軍隊血腥鎮壓下王維林在北京長安街上以肉身阻擋坦克的一幕,成為這場失敗革命的永恆記憶。「六四」後,參與的學生、市民、知識份子和良心官員一部分入獄,一部分逃亡國外,形成流亡潮。

20年間,由於中國社會已深度資本主義化資本和專制已成同謀,中國共產黨已轉型為中國最大的國家壟斷資本集團。民運人士,養成的好鬥性、你死我活的敵我意識,加上依賴美國與台灣官方基金會資金,使海外民運漸漸衰亡。六四究竟為中國留下了怎樣的政治和文化遺產呢?

遺產之一:維權律師群誕生1990年代迄今的十多年間,產生了為異議份子和民眾辯護的維權律師群,以律師莫少平、蒲志誠、藤彪等為代表。而維權律師高智晟則因為法輪功信眾辯護,受到酷刑,現仍在長期的囚禁中,他是這一律師群體的重要象徵。

遺產之二:《零八憲章》的出現200812月,由逾300位中國學者、維權律師、異議人士簽名的要求政府允許社會民主化的「零八憲章」發布,是2000年以來,中國社會中最為廣泛的公民連署行動。「零八憲章」仿效捷克1977年由哈維爾等發起的「七七憲章」簽名運動,其大部分的連署人均是「六四」學運的參與和支持者,簽名人之一、六四學運的中國知識界代表劉曉波,則從2008年底被囚禁迄今

六四的文化遺產:「六四」之後,中國的流亡文化和流亡文學興起。2000年,流亡作家高行健,獲得諾貝爾文學獎,成為流亡文學中最為矚目的標誌。20年間,由流亡者創辦的刊物、網站,漸漸成為歐美華人世界中有巨大影響力的傳媒,在美國的多維新聞網、博訊、《傾向》文學人文雜誌。在德國的「萊茵筆會」,在香港的明鏡出版社、《今天》文學雜誌。在台灣的傾向出版社和自由文化出版社。延續著1980年代中國的文化啟蒙與六四的自由抗爭精神。

仍保有出版自由的香港,是中國政治禁書的主要出版地。僅「六四」20周年期間,香港就有15本有關「六四」的書籍出版。以出版不能在中國出版的文學與思想性書為主的傾向出版社,於2003年落腳台灣,編輯出版了中譯的哈維爾六部思想與文學著作,這些書籍在中國廣為流傳,間接摧生了「零八憲章」的出現。

20年間,六四留下的政治堅持,即:和平與非暴力抗爭。在中國的反對運動中仍被信守。沒有這場失敗的革命,我們無法產生如此強韌的流亡文學與流亡文化。這正是六四這失敗革命真正留下的遺產。 【流亡作家、《傾向》雜誌及傾向出版社創辦人】

【摘要6.12.2009洪奇昌 蘋果】就在《集會遊行法》朝野皆有共識修法,將現行該法中刑罰部分「除罪化」的時刻,卻有檢察官對去年116日至7日於行政院前發起抗議集會的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提起公訴。其起訴法條依據為《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真正會因為《集遊法》而被鎮壓的,不是政黨或其他團體發動的「大規模集會遊行」,而是弱勢團體發動的「小型社運活動」。在法治社會,任何權利皆是相對。集會遊行是應受尊重維護的公民權利,但不參加集遊者的交通權,或免受集遊者騷擾侵害的權利,亦應受到尊重及維護。

「就算今天廢除了《集遊法》,還是要回到《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或其他法規來規範。」反觀飽受《集遊法》欺凌的小團體,如當年「無殼蝸牛」夜宿忠孝東路頂好商圈,這樣的相對弱勢,才是真正應該被保護的對象!

事實上,弱勢團體只能藉著上街頭,用簡單的行動劇或擴音器、大聲公藉以吸引公眾目光,在不佔用馬路、不妨礙他人交通往來(例如李教授此案的「行政院大門口」)之下,《憲法》第11條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在不逾越《憲法》第23條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前提下,應獲得保障;檢方以此現行集遊惡法將之起訴,箝制人民言論自由

社會運動、言論自由,是對當政者極為重要的監督力量,不論是藍是綠執政或在野,這股屬於人民的力量都不應該被弱化;否則,在野勢力無法形成監督機制,便難以形成社會輿論、扭轉執政黨失當的施政方針。無庸置疑,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在行政院前集會抗議而被起訴,是一件荒謬的事!若真成為法院的「有罪判決」,絕對是台灣司法人權的一大退步!

參考資料:如此判決 形同廢集遊法

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何不給自願與自律機會

野草莓啟迪73

【顏厥安 中國時報2009.06.05摘要】爭議極大的集會遊行法,目前已經浮現一個可能即將付諸表決的最新「確定」版本。仍有兩大方向的嚴重錯誤:

第一是立法技術上的瑕疵。例如一方面先在第二條,把集會遊行的管制範圍廣泛界定;卻又在第四條,將許多種類的集會遊行,排除在「應報備」的管制範圍之外。這種先過度包含,繼而又大量排除的規定,不但是一種粗糙立法,更明顯牴觸「平等處遇」,與「不得基於內容管制」的憲法原則

又如第二十四條,將發生暴力行為,列為警方得強制解散的事由,乍聽起來很對,不過警方的責任,是要制止這類的暴力或立即危險行為,而非據以解散集會。集會遊行本來就蘊含,潛在的衝突因子,因此主辦者還希望警方協助排除這一類的行為,怎會制止無效後,反而要解散集會遊行呢?一旦發生此等狀況,實際上往往也無從解散,警方又如何命令解散呢?

不過立法上的錯誤,還比不上觀念上的錯誤來的嚴重。馬政府面對集會遊行的觀念,就是「擔心失序的許可制」心態。新版還是堅持強制報備,並保留要件模糊的強制解散權

其實管制觀念上,應區分1集會遊行本身失控,2利用集會遊行的「機會」犯罪,以及3聚眾犯罪等類型。各個類型中又有動機、手段、目的等的差異。有工運是要集體臥軌妨礙公共運輸,也有環運要圍廠強制停工,更有人聚眾騷擾公司行號來討債。這當中有值得尊敬的抗議者,也有鬧事要錢的小流氓。

但是在多元分歧的民主社會中,不論是哪種「人物」,都沒有理由不准其集會遊行,更不宜輕易就扣上個不法行為的大帽子,因為往往小人物,才真的反映了支配結構的大問題。

因此,就法律面而言,亦應廢除「強制報備」,以及多項不符比例原則的「行政罰」。因為自由公民,並不負有向官方呈報行程之義務;單純不報備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獨立的可罰性。而在刑法仍隨侍在側的情況下,更大的綿密行政罰,只會對弱勢團體,形成更大的打壓

所以比較負責任的作法,應該是撤回此一草案,重新在自願報備的原則下,針對不同類型問題,做更細膩的分殊規範,而不能像歷來版本那般,實施籠統粗糙的壓制型管控。

更重要的,是觀念的調整,包括所有的民眾都該開始思考,我們是否願意「接受」民主多元的生活方式?必然包含有集會遊行與可能發生的失序?

以及我們是否願意「學習」,要上街頭集會或遊行時要注意那些事項?做好怎樣的準備?其中也包括,如何面對處理可能的衝突與失序。

除了過度憂心失序外,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逐漸接受了多元分歧與街頭活動,不少人也從街頭經驗中,學習認識了民主的現實。社運界實質上也累積有某種不成文的集遊「自律公約」。因此集遊法的一個可能出路,就是用「自願報備」制結合「自律公約」的方式,讓官民形成一種動態的協商機制,讓所有人都共同學習如何進行集會遊行。

實際上,在現行法下,許多不需要許可的宗教民俗大型活動,也都基於自身的順利進行,而主動與官方聯繫協調,而這些活動當中亦不無發生暴力鬥毆的狀況。所以,其實沒有特別強烈的理由認為,其他社運或政治集會遊行,更容易出現失序違法。

「自願報備」搭配「自律公約」的模式,是全民要共同參與塑造與學習的長期挑戰。一切都井然有序的生活,是幻想,絕不可能是民主文化的真實內容。如果國民黨真的想要洗刷威權汙名,並實踐兩人權公約之規定,那何不給自願與自律一個機會呢? 【台大法律系教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李鈞震:顏厥安教授,講得很對。不過,1不太會用標點符號。2表達不夠白話文、口語化。這樣的言論,不利傳播、教育,非常可惜。

2009年6月2日 星期二

帶槍的絕對無權干政

野草莓啟迪72

【摘要6.2.2009蘇紫雲 蘋果】本周立院又將大戰《集遊法》,馬政府千夫所指下仍堅持違憲之虞的「警察核准」制,除「牧民」的執政心態外,警政高層濫用總統信任恐怕更是主因。

軍警,是國家授權的武裝團體,新集遊法將核可權交由警察,嚴重違反「權槍分離」的民主機制。政院版集遊法,法律架構明顯來自英國,但扭曲精神只抄皮毛,可說是警署惡搞、院本部無能審核或放縱的山寨版。

民主先進國,無論美英法德日等,俱有集會遊行的相關法令,以在民意、社會秩序間建立遊戲規則。然與台灣新集遊法相較,最大不同就在集遊報備對象的法定主管機關。簡單說,集會遊行的禁制,民主先進國俱由民選首長或法院為之,英國雖授予警務人員較大權限,但最終決定權也需由內務大臣同意。

台版新集遊法,則放任警察大肆擴權,將主管機關訂為各地方警分局,矮化人權、憲法、藐視法院!此種「警察特色」集遊法,讓帶槍的武裝人員裁決人民政治權利之行使,堪稱民主之恥

無論新聞或電影,都可看到先進民主國示威與及被示威對象,隔街甚至僅是出入動線區隔,相互分庭抗禮的畫面。其中的「管制線」,有深層民主涵養,更有明顯科學依據。在各國維安勤務中,「要員保護」當然需有「安全管制線」,距離雖無明文規定,但依照科學法則可合理劃定。以人群可能挾帶的殺傷武器,手槍最易隱藏,但其準度與有效殺傷射程約50公尺;人力能背負炸彈殺傷半徑約100公尺,類此不一而足。

依此科學法則可合理劃定安管線,在人權、秩序、要員安全間取得執法平衡點。法律與科學多交集,就如最早的「領海」定義,是由岸砲射程決定,類此法例,嫻熟國際法的馬總統應知之甚詳。只是不知日理萬機的總統先生,有無參透警署便宜行事、侵犯人權的玄機。

警政高官的民主、科學素養恐屬惡質。08年陳雲林來台事件,管制線一畫百里,車隊所經之處不可有抗議人士、國旗,一路肅敬迴避,硬把陳雲林搞成欽差出巡。地方分局長不靠分貝儀,光憑耳朵就可斷定音量大小擅闖唱片行。桃園警方單憑心證,無法院禁制、搜索命令,攔截、侵入前縣議員座車,人車押回警局,只因懷疑他要嗆幾公里外的馬總統。

總統先生念茲在茲的「五四精神」,核心就是德先生賽先生。若真心如此,就請懸崖勒馬,將集遊主管權回歸民選首長、法院,將管制線劃定原則回歸科學,帶槍的,絕對無權干政! 國安會前研究員、淡江大學國際戰略所博士生】

 

【摘要6.2.2009賴仁中/自由】立法院預定今天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但迄目前,朝野修法意見沒有交集,社運、法學界對官方版本也多所指摘,居弱勢的在野陣營,擋得住執政黨強渡關山嗎?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現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的林振煌說,草案對人民集會遊行權的規範與限制太多,這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作為。還有,警察執法更是漠視比例原則,甚至違法執法;集遊權受到侵害的民眾,其實可以求償的

社運界認為政院版草案雖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實則換湯不換藥,林振煌對此表示,草案第十一條等賦予警察限制及變更遊行路線、場所、時間等權限,並可裁量禁止舉行集會遊行,實在是限制太多,「我反而認為應該儘量放寬,只要使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方式去集會遊行,行政機關能少介入,就不要介入」。

草案但書引憲法第二十三條,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等情,就可禁止或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林振煌認為規定看似沒問題,但他憂心警察執法有問題,因為過去警察向來未顧及比例原則,往往執行過當。以警察舉牌來說,過去被移送的個案,如簡錫堦曾召集的一場集會,警方舉一次牌只間隔三至五分鐘,「你想想,若是一個龐大聚眾活動,這麼短時間如何解散群眾?警方此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草案雖刪除刑罰條文,但仍訂許多行政罰,林振煌也認為沒有必要,他說,集會遊行有沒有違法,回歸由刑法,或社維法等法律來處理或處罰就夠了,沒有必要再在集遊法規定,甚至集遊法也沒有非存在不可的必要,當年(七十七年)公布集遊法是為了因應解嚴而制定,這麼多年來台灣歷經無數次群眾運動,人民早已習慣,不要集遊法相信國人也可以接受。

林振煌認為執法者的心態要改,以現行許可制來說,應該是原則許可,例外才限制,如果不許可,要舉出證據來主張確有除外的情況,現在有做到嗎?如果心態正確,什麼制都沒有關係,心態不改,改什麼制都沒用。

集遊法應是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制定的法律,人民固當守法,國家從事任何行為更應守法,才是民主法治制度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念

 

【摘要6.2.2009王己由/中國時報 摘要】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去年來台,民進黨號召群眾,在總統馬英九與陳雲林會面時抗議,男子柯明宏因馬、陳會提早舉行,憤而朝警方丟雞蛋。法官審理後,認為是政府未讓民眾有適當機會發表不同理念,且以優勢警力制止民眾表達憂慮心聲,才導致民怨和本件衝突,判刑一年的同時,特別宣告緩刑二年。

卅八歲的柯明宏,就在當晚結束遊行後,經民進黨台北市黨部號召,前往圓山飯店附近集結,警方四次舉牌,命令群眾解散,柯仍朝中山橋南段封鎖線內警方,連丟三次雞蛋,事後被依妨害公務四項罪名移送法辦。法官李家慧審理後,認為柯明宏犯行情有可原,因柯某恐海協會和海基會在台灣地區進行會談,將有損台灣主權和民眾利益,為表達特定政治訴求,才一時思慮不週,朝警員丟雞蛋三次,其對國家公務執行和公務員的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危害,足資認定。

惟考量政府當局在海協會長訪台期間,因特定政治考量,未能讓民眾有適當機會發表不同理念,甚且以優勢警力制止民眾向海協會人員表達台灣人民憂慮心聲,終至激發民怨進而爆發本件衝突,被告所為固然違法,但也不是沒有可憫恕之處,除判刑一年,還宣告緩刑二年。

李鈞震:

1.      立法院國民黨立委,願意把集會遊行的裁量權,交給警察,不是交給法官或縣市長,是因為國民黨立法委員認為,警察的知識水準高於法官與各縣市長?

2.      國民黨立法委員,要讓警察對集會遊行有裁量權,一定是他們認為警察局局長的智慧、能力與見識,遠遠高過朱立倫、胡自強、郝龍斌、賴英照、王清峰。

3.      因為警察在各方面的能力與品德,比國民黨的縣市長高,他們又不願意去選舉,顯然沒有貪慕虛榮,深深地了解無為而治、功成不居的道理,這種人性與品格,實在高過劉兆玄與馬英九。

4.      百姓有委屈要行使公民權力,要去示威遊行,竟然要經過警察的許可。顯然,國民黨的立委都認為,社會大眾的知識水準遠遠低於警察,也沒有足夠的自制能力,因此,屬於社會大眾的台灣大學的教授們與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們的知識水準,都應該比警察低很多。

5.      凡是沒有官職的人,都算社會大眾,星雲、證嚴、沈富雄、胡忠信、陳鳳馨,他們也算社會大眾,依據國民黨立法委員的認定,這些人的品德與知識水準遠遠不如警察,無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