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72
【摘要6.2.2009蘇紫雲 蘋果】本周立院又將大戰《集遊法》,馬政府千夫所指下仍堅持違憲之虞的「警察核准」制,除「牧民」的執政心態外,警政高層濫用總統信任恐怕更是主因。
軍警,是國家授權的武裝團體,新集遊法將核可權交由警察,嚴重違反「權槍分離」的民主機制。政院版集遊法,法律架構明顯來自英國,但扭曲精神只抄皮毛,可說是警署惡搞、院本部無能審核或放縱的山寨版。
民主先進國,無論美英法德日等,俱有集會遊行的相關法令,以在民意、社會秩序間建立遊戲規則。然與台灣新集遊法相較,最大不同就在集遊報備對象的法定主管機關。簡單說,集會遊行的禁制,民主先進國俱由民選首長或法院為之,英國雖授予警務人員較大權限,但最終決定權也需由內務大臣同意。
台版新集遊法,則放任警察大肆擴權,將主管機關訂為各地方警分局,矮化人權、憲法、藐視法院!此種「警察特色」集遊法,讓帶槍的武裝人員裁決人民政治權利之行使,堪稱民主之恥。
無論新聞或電影,都可看到先進民主國示威與及被示威對象,隔街甚至僅是出入動線區隔,相互分庭抗禮的畫面。其中的「管制線」,有深層民主涵養,更有明顯科學依據。在各國維安勤務中,「要員保護」當然需有「安全管制線」,距離雖無明文規定,但依照科學法則可合理劃定。以人群可能挾帶的殺傷武器,手槍最易隱藏,但其準度與有效殺傷射程約50公尺;人力能背負炸彈殺傷半徑約100公尺,類此不一而足。
依此科學法則可合理劃定安管線,在人權、秩序、要員安全間取得執法平衡點。法律與科學多交集,就如最早的「領海」定義,是由岸砲射程決定,類此法例,嫻熟國際法的馬總統應知之甚詳。只是不知日理萬機的總統先生,有無參透警署便宜行事、侵犯人權的玄機。
警政高官的民主、科學素養恐屬惡質。08年陳雲林來台事件,管制線一畫百里,車隊所經之處不可有抗議人士、國旗,一路肅敬迴避,硬把陳雲林搞成欽差出巡。地方分局長不靠分貝儀,光憑耳朵就可斷定音量大小擅闖唱片行。桃園警方單憑心證,無法院禁制、搜索命令,攔截、侵入前縣議員座車,人車押回警局,只因懷疑他要嗆幾公里外的馬總統。
總統先生念茲在茲的「五四精神」,核心就是德先生賽先生。若真心如此,就請懸崖勒馬,將集遊主管權回歸民選首長、法院,將管制線劃定原則回歸科學,帶槍的,絕對無權干政! 【國安會前研究員、淡江大學國際戰略所博士生】
【摘要6.2.2009賴仁中/自由】立法院預定今天將「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排入議程,但迄目前,朝野修法意見沒有交集,社運、法學界對官方版本也多所指摘,居弱勢的在野陣營,擋得住執政黨強渡關山嗎?
前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現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監事的林振煌說,草案對人民集會遊行權的規範與限制太多,這不是民主法治國家該有的作為。還有,警察執法更是漠視比例原則,甚至違法執法;集遊權受到侵害的民眾,其實可以求償的。
社運界認為政院版草案雖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實則換湯不換藥,林振煌對此表示,草案第十一條等賦予警察限制及變更遊行路線、場所、時間等權限,並可裁量禁止舉行集會遊行,實在是限制太多,「我反而認為應該儘量放寬,只要使用不侵害別人權益的方式去集會遊行,行政機關能少介入,就不要介入」。
草案但書引憲法第二十三條,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妨礙他人自由等情,就可禁止或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林振煌認為規定看似沒問題,但他憂心警察執法有問題,因為過去警察向來未顧及比例原則,往往執行過當。以警察舉牌來說,過去被移送的個案,如簡錫堦曾召集的一場集會,警方舉一次牌只間隔三至五分鐘,「你想想,若是一個龐大聚眾活動,這麼短時間如何解散群眾?警方此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草案雖刪除刑罰條文,但仍訂許多行政罰,林振煌也認為沒有必要,他說,集會遊行有沒有違法,回歸由刑法,或社維法等法律來處理或處罰就夠了,沒有必要再在集遊法規定,甚至集遊法也沒有非存在不可的必要,當年(七十七年)公布集遊法是為了因應解嚴而制定,這麼多年來台灣歷經無數次群眾運動,人民早已習慣,不要集遊法相信國人也可以接受。
林振煌認為執法者的心態要改,以現行許可制來說,應該是原則許可,例外才限制,如果不許可,要舉出證據來主張確有除外的情況,現在有做到嗎?如果心態正確,什麼制都沒有關係,心態不改,改什麼制都沒用。
集遊法應是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制定的法律,人民固當守法,國家從事任何行為更應守法,才是民主法治制度最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念。
【摘要6.2.2009王己由/中國時報 摘要】大陸海協會長陳雲林去年來台,民進黨號召群眾,在總統馬英九與陳雲林會面時抗議,男子柯明宏因馬、陳會提早舉行,憤而朝警方丟雞蛋。法官審理後,認為是政府未讓民眾有適當機會發表不同理念,且以優勢警力制止民眾表達憂慮心聲,才導致民怨和本件衝突,判刑一年的同時,特別宣告緩刑二年。
卅八歲的柯明宏,就在當晚結束遊行後,經民進黨台北市黨部號召,前往圓山飯店附近集結,警方四次舉牌,命令群眾解散,柯仍朝中山橋南段封鎖線內警方,連丟三次雞蛋,事後被依妨害公務四項罪名移送法辦。法官李家慧審理後,認為柯明宏犯行情有可原,因柯某恐海協會和海基會在台灣地區進行會談,將有損台灣主權和民眾利益,為表達特定政治訴求,才一時思慮不週,朝警員丟雞蛋三次,其對國家公務執行和公務員的人身安全產生重大危害,足資認定。
惟考量政府當局在海協會長訪台期間,因特定政治考量,未能讓民眾有適當機會發表不同理念,甚且以優勢警力制止民眾向海協會人員表達台灣人民憂慮心聲,終至激發民怨進而爆發本件衝突,被告所為固然違法,但也不是沒有可憫恕之處,除判刑一年,還宣告緩刑二年。
李鈞震:
1. 立法院國民黨立委,願意把集會遊行的裁量權,交給警察,不是交給法官或縣市長,是因為國民黨立法委員認為,警察的知識水準高於法官與各縣市長?
2. 國民黨立法委員,要讓警察對集會遊行有裁量權,一定是他們認為警察局局長的智慧、能力與見識,遠遠高過朱立倫、胡自強、郝龍斌、賴英照、王清峰。
3. 因為警察在各方面的能力與品德,比國民黨的縣市長高,他們又不願意去選舉,顯然沒有貪慕虛榮,深深地了解無為而治、功成不居的道理,這種人性與品格,實在高過劉兆玄與馬英九。
4. 百姓有委屈要行使公民權力,要去示威遊行,竟然要經過警察的許可。顯然,國民黨的立委都認為,社會大眾的知識水準遠遠低於警察,也沒有足夠的自制能力,因此,屬於社會大眾的台灣大學的教授們與中央研究院的院士們的知識水準,都應該比警察低很多。
5. 凡是沒有官職的人,都算社會大眾,星雲、證嚴、沈富雄、胡忠信、陳鳳馨,他們也算社會大眾,依據國民黨立法委員的認定,這些人的品德與知識水準遠遠不如警察,無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