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0日 星期日

涉賄立委三審才當選無效 惹爭議

〔施曉光 自由11.30.2008摘要〕泛藍陣營立委因疑似賄選,涉入當選無效訴訟者多達六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只要二審判決成立即喪失立委資格,而因賄選被判有期徒刑未受緩刑宣告者,即須停止職權。

在國民黨立委張碩文,一審被判當選無效後,加上李乙廷、廖正井,本屆計有三位立委一審判決當選無效;同時還有江連福、林正二等兩位立委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正在審理中。陳福海的當選無效之訴,則遭地院駁回。

朝野立委分別提出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包括:一、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的「落選頭條款」擴及適用立委。凡因賄選、搓圓仔湯、作票等行為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形,缺額就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

二、國民黨立委林滄敏,所提選舉訴訟刪除二審終結及法院六個月內審結期限,改以三審定讞;

三、林滄敏提案刪除現行當選人若因賄選、搓圓仔湯等行為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即須停止職務或職權,改為判決確定才須停止職務或職權。

中選會則認為,對於因賄選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目的在杜絕賄選、節省補選社會成本,原則贊成;但若非賄選當選無效,而是因其他犯罪行為被宣告褫奪公權,缺額由落選頭遞補,由於出缺事由與其他候選人未當選,不必然具有因果關係,遞補的民意正當性就有不足。

至於選舉訴訟刪除二審終結及法院六個月內審結期限,內政部認為,現行立法意旨在迅速解決選舉爭議,確保政治秩序安定,也避免當選人因纏訟因素影響職權行使,若訴訟拖到任期屆滿後才確定,判決結果將失去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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