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報告書42
1950年,蔣中正時代,主要政治案件如下:
中共民主自治統一戰線案: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主委蔡孝乾等15人,分別在台北、台中、高雄、基隆等地陸續被捕。翌年7人被處死刑,4人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蔡孝乾等幹部8人自新。
台灣郵電總支部梅真案:計梅真等35人被捕。3人死刑、7人十五年有期徒刑、8人十年有期徒刑;18人七年有期徒刑。
劉金禮案:受中共派遣來台的洪國式牽連,洪國式自新。劉金禮等16人被捕。9人死刑。
吳石案:吳石(國防部參謀次掌)夫妻等10人被捕,6人死刑。
蘇藝林案:中共政治局社會部派遣來台的蘇藝林、于凱等30人被捕。18人被判處死刑。
麻豆事件:36人被捕。3人被判處死刑,9人無期徒刑,其餘均被處10年至15年徒刑。
桃園事件:台北電信局桃園收銀員工7人,以主張台灣獨立嫌疑被捕。3人死刑、1人無期徒刑、3人十年至十五年徒刑。(魏廷朝/著 摘要)
李鈞震:
1、這其中,多數可能是冤獄,1949的中國根本不可能有餘力對台灣進行任何活動。
2、蔣經國的爪牙們,為了打擊異己,或是為了個人的工作績效,對無辜的人栽贓抹黑、屈打成招,來使自己加官晉爵。這些案件,都沒有經過國際人權標準的正常審判程序,絕大多數都是蔣經國爪牙,為了個人升官,硬ㄠ出來的政績與績效,栽贓抹黑、屈打成招的文字獄。
3、為了官司,許多家庭必須送錢給檢察官、獄卒、法官、特務,搞到家庭破碎、家產敗光,也不一定能沒事脫身。
4、蔣氏政權,出來台灣政權不穩,必須除掉一些人,才能順利執政,因此許多中國籍的競爭對手,成為下手的對象,誣陷對方是匪諜,成為最好的妙招。
5、蔣中正的惡行與恐怖,與希特勒差不多,而許多恐怖行動,都是蔣經國發動,馬鶴凌、李煥、曾虛白、馬星野都是共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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