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73
【顏厥安 中國時報2009.06.05摘要】爭議極大的集會遊行法,目前已經浮現一個可能即將付諸表決的最新「確定」版本。仍有兩大方向的嚴重錯誤:
第一是立法技術上的瑕疵。例如一方面先在第二條,把集會遊行的管制範圍廣泛界定;卻又在第四條,將許多種類的集會遊行,排除在「應報備」的管制範圍之外。這種先過度包含,繼而又大量排除的規定,不但是一種粗糙立法,更明顯牴觸「平等處遇」,與「不得基於內容管制」的憲法原則。
又如第二十四條,將發生暴力行為,列為警方得強制解散的事由,乍聽起來很對,不過警方的責任,是要制止這類的暴力或立即危險行為,而非據以解散集會。集會遊行本來就蘊含,潛在的衝突因子,因此主辦者還希望警方協助排除這一類的行為,怎會制止無效後,反而要解散集會遊行呢?一旦發生此等狀況,實際上往往也無從解散,警方又如何命令解散呢?
不過立法上的錯誤,還比不上觀念上的錯誤來的嚴重。馬政府面對集會遊行的觀念,就是「擔心失序的許可制」心態。新版還是堅持強制報備,並保留要件模糊的強制解散權。
其實管制觀念上,應區分1集會遊行本身失控,2利用集會遊行的「機會」犯罪,以及3聚眾犯罪等類型。各個類型中又有動機、手段、目的等的差異。有工運是要集體臥軌妨礙公共運輸,也有環運要圍廠強制停工,更有人聚眾騷擾公司行號來討債。這當中有值得尊敬的抗議者,也有鬧事要錢的小流氓。
但是在多元分歧的民主社會中,不論是哪種「人物」,都沒有理由不准其集會遊行,更不宜輕易就扣上個不法行為的大帽子,因為往往小人物,才真的反映了支配結構的大問題。
因此,就法律面而言,亦應廢除「強制報備」,以及多項不符比例原則的「行政罰」。因為自由公民,並不負有向官方呈報行程之義務;單純不報備的行為本身,不構成獨立的可罰性。而在刑法仍隨侍在側的情況下,更大的綿密行政罰,只會對弱勢團體,形成更大的打壓。
所以比較負責任的作法,應該是撤回此一草案,重新在自願報備的原則下,針對不同類型問題,做更細膩的分殊規範,而不能像歷來版本那般,實施籠統粗糙的壓制型管控。
更重要的,是觀念的調整,包括所有的民眾都該開始思考,我們是否願意「接受」民主多元的生活方式?必然包含有集會遊行與可能發生的失序?
以及我們是否願意「學習」,要上街頭集會或遊行時要注意那些事項?做好怎樣的準備?其中也包括,如何面對處理可能的衝突與失序。
除了過度憂心失序外,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逐漸接受了多元分歧與街頭活動,不少人也從街頭經驗中,學習認識了民主的現實。社運界實質上也累積有某種不成文的集遊「自律公約」。因此集遊法的一個可能出路,就是用「自願報備」制結合「自律公約」的方式,讓官民形成一種動態的協商機制,讓所有人都共同學習如何進行集會遊行。
實際上,在現行法下,許多不需要許可的宗教民俗大型活動,也都基於自身的順利進行,而主動與官方聯繫協調,而這些活動當中亦不無發生暴力鬥毆的狀況。所以,其實沒有特別強烈的理由認為,其他社運或政治集會遊行,更容易出現失序違法。
「自願報備」搭配「自律公約」的模式,是全民要共同參與塑造與學習的長期挑戰。一切都井然有序的生活,是幻想,絕不可能是民主文化的真實內容。如果國民黨真的想要洗刷威權汙名,並實踐兩人權公約之規定,那何不給自願與自律一個機會呢? 【台大法律系教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李鈞震:顏厥安教授,講得很對。不過,1不太會用標點符號。2表達不夠白話文、口語化。這樣的言論,不利傳播、教育,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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