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檢察官當庭錯愕,表示無法理解法官的法律見解,決定再提抗告。士林地院合議庭更裁指出,檢察官本月九日當庭諭令逮捕石守謙時,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與法律規定不符,因此駁回羈押聲請。
石守謙是因涉及故宮南院弊案,涉嫌放寬招標資格與追加預算圖利廠商,日前遭檢察官以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約談。檢察官並以石守謙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且有串證之虞聲押,但被法院裁定以一百廿萬元交保。
檢察官不服裁定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一審既認定石守謙犯嫌重大,卻未說明為什麼沒有羈押必要,且依相關卷證,可能有串證之虞,廿六日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士林地院更裁。
士林地院昨日上午十點再度召開羈押庭,石守謙由妻兒陪同出庭。合議庭調閱偵訊筆錄發現,檢察官逮捕石守謙後,並未告知石守謙遭逮捕所依據事實,因而認定逮捕不合法定程序,駁回檢方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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