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6日 星期五

司法纏訟的受益者

【摘要10.16.2009張升星 蘋果】司法院日前提出舉世唯一,獨步全球的「妥速審判法」,其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案件久懸,解除百姓訟累。如果只看立法說明,一定會被司法院「苦民所苦」的胸懷所感動,但是社會往往惑於表象,誤認為只要判決無法確定,被告就一定「受害」。

其實不然,因為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當案件纏訟無法確定時,被告並不當然受害,甚至有許多被告正是因為案件無法確定而「受益」!因此「速審法」到底想要拯救誰?值得深究。

「速審法」草案規定:案件超過十年仍未判決確定者,如審酌相關事項認為,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者,法院可以判決「終止訴訟程序」或者「減刑」;「終止訴訟程序」後,除非發現新事實,否則案件就此確定。到底有哪些案件符合「速審法」設定的條件呢?

根據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先生在《法治時報》的分析就會赫然發現,原來十幾年前許多司法官貪瀆的案件,到現在「一個」都沒有判決確定。厲害吧!這些已經纏訟十二年、十五年不等的個案,雖然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無論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最高法院就是有辦法「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

至於「撤銷發回」的原因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官官相護」?司法院認為:「面對久懸案件,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所以應該「終止訴訟關係」或「減刑」,藉以保障人權。可是斯斯有兩種,司法纏訟也有兩種,有的是「流浪法庭三十年」的消沉,有的卻是「縱橫法庭十五年」的逍遙!

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台灣司法的死穴,而其罪魁禍首當然就是最高法院!以「蘇建和案」的再審為例,當高院開始再審之後,先是判決無罪,但是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來判決死刑,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到底是司法在折磨被告?還是最高法院在凌遲社會?

什麼叫做「被告長期承受難忍之煎熬」?根本就是「基層法官,長期忍受司法院的無能最高法院的顢頇!」妥速審判確實是普世價值,但是司法院的「速審法」草案絕對不是!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不辦貓纜 辦議員 【摘要10.16.2009自由 吳景欽】台北市議員闖入貓纜,以凸顯市政府管理的疏失,在此次闖入事件後,台北地檢署主動分案偵查,但為何已經告發許久的貓纜案,卻未有任何動作?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並應迅速蒐集證據,若有足夠的犯罪嫌疑,即應為起訴;若犯嫌不足、不為罪等,則必須為不起訴,若犯罪尚屬輕微,則考慮為相對不起訴或緩起訴。這除了課予檢察官發現真實的義務外,更是為保護被告利益,並可防止檢察官藉故不當的拖延,以對被告產生特別有利或不利的結果,而造成一種不公平。

因此,檢察官對於案件的偵查,自然不能無故延宕,尤其是針對如貓纜之類,涉及龐大利益與高層公務員的案件,由於主事者仍在其位,若不迅速偵查,恐將使其有充裕的時間為相關證據的隱匿,而失去了證據保全的黃金時間。

惜在貓纜事件中,檢察官在事件發生時,在媒體不斷放送下,似乎仍活在象牙塔,而不見主動,且在經告發一年後,也未見有任何證據蒐集的動作,若從人的保全部分看,由於貓纜主事者現已貴為總統,或可以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來為合理化理由。

惟此特權,僅是一種暫時性的不能訴追,不代表不能為證據的保全,也正因此訴追障礙,所謂證據保全的迫切性,更顯重要,若以憲法第五十二條為其不作為的理由,不僅誤解憲法精神,更將檢察官主動偵查,且必須公平對待所有人的法律精神,拋於九霄之外。

反觀市議員的闖入事件,在管理極為鬆散,僅有禁止進入的警示牌,且在有監視器的裝設,但闖入也無人阻擋之下,此警示似僅是一種訓示規定,而形同一種概括性的同意進入,是否觸犯無故侵入罪,恐有疑問;惟檢察官本於其天職主動偵查,原也無問題,但若檢察官對輕罪積極、對重罪消極怠惰,恐難免差別對待之譏,更使檢察官的中立性受到質疑。(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摘要10.16.2009林俊宏/自由〕目前與國民黨黨產、馬英九總統有關的刑事案件,包括國民黨「三中」交易等九案,全部集中在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調查,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說,這些案件都在偵辦中,但因偵查不公開,無法透露偵辦進度。

惟據了解,國民黨三中案、以及馬涉及的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案、國發院等案,國民黨「三中」交易案、「國發院」弊案、大小巨蛋體育館弊案、台北銀行超貸中廣弊案、台北市府賤賣台北銀行弊案、台北市北平西路既成道路徵收圖利國民黨弊案、貓空纜車、捷運柵湖線及馬擔任法務部長和陸委會副主委任內的特別費案等。

此外,民進黨執政時交通部主動追討中廣位在板橋、花蓮、彰化及嘉義等地不動產案,則屬於民事官司,雙方官司互有勝敗,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不過,由於國民黨已執政,交通部提告形成馬政府控告馬主席的奇事,因此外界也注意交通部是否會撤銷告訴。

不過,民進黨提告的九項弊案,馬英九被控的罪名為侵占、背信等公訴罪,必須司法機關續行偵辦。但檢方指出,馬英九就職總統後,除涉及內亂、外患罪外,都享有刑事豁免權保障,因此馬英九涉及的九起刑事案件形同「被凍結」,將等他卸任總統後再行偵辦。

不過上述情形,也不代表案件可以停滯不偵辦,且若干案情包括國民黨產等案,仍然可辦,檢方已就相關案情卷證進行查扣或調閱,並陸續約談馬英九以外的證人或關係人。

參考資料:

保羅啟迪165 耶穌基督可以臨到外邦人

保羅啟迪166 賜給亞伯拉罕

尼斯貝啟迪52 羅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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