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場流行報喜不報憂;情治人員恰好相反,判斷形勢絕對悲觀。群眾運動,情資必然是「有暴動之虞」。如此,若真演變成暴動,當然大功一件;若只是虛驚一場,則以「長官預防得宜」自圓其說,也不會有人追究。至於「列管要犯」,情資當然只會「有逃亡之虞」,否則,一旦要犯偷渡,探員自己恐怕要跟著跳海。
「王令麟透過蔡豪,想偷渡」這種預警性情資,明明可以查證,明明可以預防,澎湖縣調站卻偏偏急匆匆地向檢方「獻寶」。檢調一家,檢方當然也就順理成章地聲請羈押。檢調扮演的角色是主動打擊犯罪,與嫌疑人立場當然對立,聲押王令麟完全可理解。最、最、最不可原諒的是法院。
過年前夕,台北地院開庭,王令麟聲淚俱下地保證絕不逃亡,法官如不相信,他願帶電子腳鐐,接受二十四小時監控。但法官不為所動,沒經查證,光憑情資,就裁定羈押。法院,是正義最後的防線,更應是人權的堅強堡壘。
遺憾的是,台灣民主化,法院卻仍走不出威權陰影;社會進步,法官卻沒跟上現代步伐。幾次司法改革,努力提高法官地位,希望司法能獨立,保障人權;可是,法院至今還是不改衙門習氣,法官仍舊蔑視被告,甚至證人。羈押權雖由檢方移至法院,卻也只是徒具形式,法官自甘墮落當檢方應聲蟲,聲押幾乎有求必應。以致原應是「例外」的審前羈押,根本已成司法「鐵則」。
「無罪假定」喊了幾十年,王令麟案卻戳破這件「國王新衣」。原來,台灣不需審判定讞,只要檢察官喊關,就可以關;原來,法官也是「官」,坐在檢察「官」那邊,而不是站在保護「民」的這邊,所以寧可錯關,不願錯放。否則,怎會只聽情資,不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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