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8日 星期六

張春男及劉峰松案

台灣人權報告書87

蔣經國時代,張春男、劉峰松分別在19811月、3月被捕。他們是美麗島高雄事件的漏網之魚。他們於198012月間,分別在台中、彰化、南投選區和彰化縣選區競選增額立法委員和國民大會代表。

他們以候選人身分演說,揭發美麗島事件的內幕,號召群眾拉垮國民黨。這兩件違反選舉罷免法案,由地方法院審判,引用剛施行不久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四條第一款,罪名是競選言論煽惑他人犯內亂罪

張春男被處有期徒刑三年半,褫奪公權四年;劉峰松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褫奪公權三年。(魏廷朝著/摘要)

李鈞震:

1、由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來,1981年蔣經國執政時代,當時的蔣經國與法官,完全沒有人權觀念,完全沒有能力實踐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2、「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這種惡法,顯示當時的立法院,根本是一群沒有知識水準的土包子所組成。

3、侵犯人權,罪大惡極,比貪汙500億還要可恥、不要臉。

4、張春男被處有期徒刑三年半,褫奪公權四年,這種冤屈,絕對不是金錢可以賠償得了。當時的檢察官與法官,都應該接受司法調查,進行納粹戰犯模式的審判,不然社會不會有正義。

5、沒有正義的社會,一定特權橫行,無法進行正常的經濟發展,同時也會導致嚴重扭曲社會大眾的人性。

6、蔣經國執政時代,當時所有的法官與檢察官,可以說都是社會敗類,跟納粹黨沒有兩樣。國民黨的邪惡與納粹黨沒有差別。

7、2009年,還沒有能力實踐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的人,都不算正常的人類。

參考資料:趙少康:我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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