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論2
【林孟皇 中國時報2008.12.01摘要】
我國一向被認為是,內線交易嚴重的國家。近年來,民意對內線交易、操縱股價等,透過資本利得快速累積財富的人,深惡痛絕。
但由於檢調人員,常採公開大陣仗搜索手段、加上動輒聲押、天價交保金額的辦案手法,讓社會有檢調人員為凸顯個人英雄主義,而選擇性辦案的疑慮。這些疑慮中,公開而大陣仗的搜索方式,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而喊價式天價交保金額的作法,亦不符比例原則,均值得檢討。立法院要反應民意,即應對此問題對症下藥。
內線交易法制所要保護的,是「整體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公正性」的超個人法益,是屬經濟刑法領域,而不同於以保護個人財產為主的傳統刑法。因此,經濟刑法難免使用具「抽象」及「包含」性質的規定,則要求在立法階段即明確化與具體化構成要件,確有其本質上的困難。
以美國為例,該國證券交易法關於內線交易的規定,仍充斥著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有諸多授權命令,即必須透過法院在個案判決中予以填補,以貫徹立法意旨。而歐盟所發布的「內線交易指令」中,對於內線消息的四項要求,亦僅是:性質「明確」(precise)、未公開、重大影響及與金融商品有直接或間接的消息等,顯然也充滿不確定性。
如今,立法院一讀會通過的草案,將重大消息定義為「確定」而非「明確」,一字之差,使包括仍在審判中的台開內線交易案,將可能面臨改判無罪的結果,更遑論其他尚在偵查中的案件。如果要個人作選擇,我寧願通過的是豁免條款,而非將內線交易規定為:「在該消息確定、成立後,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
其實,數額、時機與資訊的準確度,決定金融交易中盈虧的關鍵,則如有資訊不對稱、妨害透明化運作機制的內線交易行為產生,自屬於對整體經濟秩序的安定性與公正性產生重大危害。而董、監事作為公司的決策者,對於自己與其他投資者是否存有資訊不對稱的情況,知之甚詳,如竟而仍決定買賣股票,即應受法律制裁,怨不得人。
犯罪學上,有所謂白領犯罪或權貴犯罪的說法,其主要特徵為白領犯罪者享有社會的高知名度與影響力,常可以左右立法,將眾人皆認為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不致於列入法律處罰,且即便犯行被揭發,這些人的自我感覺上,大多認為只是追求利益的手法,而無犯罪感可言。內線交易行為即屬典型的白領犯罪類型。
因此,在內線交易防制問題的處理上,主管機關固然應該深切檢討偵辦手法粗糙及過去定罪率低的問題,並加強檢調與金融監理機關間的聯繫,甚至保障善意投資人而訂定豁免條款;但切不可忽視其所具有的白領犯罪特性,而片面聽從工商大老的建言,將內線交易規定為:「在該消息確定、成立後」。否則,「台灣是內線交易者的天堂」的說法,將再度重現。(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李鈞震:
1. 外國的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上市公司的資訊幾個小時以內不可以買賣,但是人家的判例呢?判例的內容一定有清楚地告訴社會大眾,明確的交易時間內,如果公司內部的人買賣,就是內線交易。
2. 其實,明確規定十八個小時以內,公司的內部不可以買賣,已經有鬼,應該是公司發布營業資訊二十四小時以內,不准買賣,才比較合理。
3. 趙建銘案也非常可議,依據TVBS的新聞報導,趙建銘的媽媽買台開的股票,是第三批,前面已經有二批先買了,但是,卻沒有聽到任何檢察官起訴那二批人是否涉及內線交易,非常奇怪。可能那二批人有人是檢察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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