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馬總統欠國人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

言而無信103

2003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早已楬櫫「財產非法增加」一節,若公職人員財產顯著增加、但不能以合法收入合理解釋者,建議各國立法視為犯罪。可見,對公職人員的財產規範,必須揭開這個黑洞。

事實上,證明被告財產「異常增加」的舉證責任,仍在檢方;被告若能解釋其財產來源,即可阻卻違法。因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架構下,無罪推定原則其實仍然適用;公務員在被發現財產有不明增加前,仍受無罪推定的保障。一旦被舉證財產有不明增加後,即屬犯罪的構成要件,當然有說明義務。

各國各地,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範寬嚴不一。香港等地的制度規定,只要「收入與生活顯不相當」即可問罪。相對而言,行政院去年提出「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公務員或家人涉嫌犯罪三年內,若增加財產總額超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檢察官得命就來源可疑之財產說明。此一規範設有兩項前提:一、已涉犯罪,二、財產明顯增加;可謂是相當溫和與平衡的法制。倘若此制亦不能完成立法,如何向國人交代?

行政院原本將此一修正案列為優先法案,立法院朝野黨團也信誓旦旦,一定通過。但是,國民黨封殺了民進黨團的版本,自家版本卻從未排入委員會審查;立院黨團與黨中央既皆虛應故事,總統府與行政院又不能擇善固執,法務部長王清峰談起此事不無尷尬:「原因講出來會讓大家難堪」。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三讀,國民黨無疑應負最大責任;倘若國民黨真有推動決心,修正草案斷無不過之理。「完全執政、完全責任」的國民黨卻視若無睹,立法工程擱淺,馬總統卻連句「遺憾」都不敢評論。

國民黨的跳票前科累累。馬主席在2005年縣市長選前,提出「十全大補帖」優先法案,其中陽光法案的「政黨法」,至今仍杳然無蹤;吳主席在2008年立委選舉,又推出「七大改革法案」與「清廉問政公約」,也是雷聲大雨點小。

民間對貪腐痛恨如斯,執政者豈能在立法工程上無所回應?財產來源不明罪,本即馬總統的競選政見,若聽任這項政治承諾跳票,還談什麼陽光法案? 【摘要2009/02/26 聯合報社論】

參考資料:70億黨產重回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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