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叛國53
【林瑩蓉 自由5.12.2009摘要】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解釋,「按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正當性。
本院釋字第261號解釋:『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亦係基於此一意旨。所謂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須與本院釋字第31號解釋所指:『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之情形相當。若任期屆滿,無故延任,則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於國民主權原則下民意代表之權限,應直接源自國民賦予之理念不符,難謂具有正當性。」
因此縣市合併或升格,既非「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情事,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首長延選,將違憲。
另縣市合併或升格,最大也最直接影響無非財政劃分及年度預算,能否以此為由,認為是「國家發生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辦理次屆選舉」相類似情形?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9號解釋,「審議預算年度之調整,與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不能相提並論,其延任自屬欠缺正當性」,大法官會議解釋再次清楚論述「延選」之正當性與合憲性要件與範圍,非可任意解釋。
由此觀之,縣市合併或升格,首要面臨的將不是財政劃分、區域調整等後續問題,第一個衝擊將是縣(市)級民意代表及首長延選的違憲問題如何解決?
其實,縣市合併或升格,不應只是一廂情願的粗糙政治操作,應有完整合憲合法的基礎考量,以做充分的準備,否則恐將留下揮之不去合併或升格惡夢,主政者理當深思。(現任律師、高雄市議員)
【黃帝穎 自由5.12.2009摘要】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任內,就曾強迫里長延選,事實上,大法官在民國八十九年釋字第499號解釋,已針對國大代表延選爭議宣告違憲,大法官認為「任期」乃民選公職與選民之約定,一旦公職任期可以恣意延展,將使得人民與公職的「契約」被單方破壞,人民意志如同被踐踏一般,進而掏空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的核心價值,因此受人民付託的民選公職,若單方延長任期,即失其「民主正當性」。
當然台北縣長延選,亦將違反憲法第一條「民主原則」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倘若馬總統執意推動,顯然是認定大法官將如同里長延選案一樣,因顧忌馬總統的「政治壓力」而不敢宣告違憲,繼續讓大法官背負「向政治低頭」的罵名,讓「司法威信」蕩然無存,豈不是吃定司法?(作者為台灣青年智庫理事長)
【台灣智庫法政研究小組 自由5.12.2009摘要】許多新興民主國家,並不符合基本民主標準。獨裁體制雖瓦解,也舉辦了民主形式的選舉,但這不代表完全符合民主體制的基本要件。非洲的肯亞、辛巴威、尚比亞,拉美的秘魯、墨西哥、巴拉圭到海地,以及後共產國家如塞爾維亞、烏克蘭、克羅埃西亞,乃至於亞洲的馬來西亞,都結合了某些民主原則和威權治理。
這些新興民主國家雖然實行普選制度,但卻出現強人政治,打壓異議份子、限縮人權等行為,因此被學者認為是一種「混合體制」。近年來,民主停滯或倒退的情況更為嚴重。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在二○○八年一月所公佈的全球政治自由報告中指出,從一九九四年以來,全球的自由度第一次出現連續兩年倒退。此外,政治自由成長和倒退的國家的相對比例,是一九八九年柏林圍牆倒塌以來最大的。
重量級民主化學者Guillermo O’Donnell指出,許多拉美國家在民主化之後,出現許多民選強人。他們以為獲得選民的選舉委託(delegation),就有民主正當性,因此遂行強人政治,擴張行政權力、迴避國會及其他監督機制。如九○年代初期的巴西、阿根廷與秘魯。
美國史丹佛大學教授、知名民主化學者Larry Diamond也說:「民主要能維持下去,政治精英必須聆聽公民的聲音、強化公民對政治的參與、容忍他們的抗議、保障他們的自由,和回應他們的需求。」
一九九六年總統直選以來,台灣雖然大致完成形式上的民主化,但還有太多威權時代殘留的法律與文化。去年底中國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政府所採取的維安措施與對人權的侵犯,深深體現威權的陰影;國民黨修改版的集會遊行法,與現行法一樣具有保守的威權色彩。
兩岸關係,是台灣最敏感的政治議題,任何一個負責任的執政者都應用更大的耐心來與在野黨及民間對話,累積社會共識。當國民黨重視與共產黨的溝通,勝於與島內藍綠、人民的對話與溝通時,這的確是對民主的忽視。一個健康的民主體制,必須讓各民主制度—政黨、國會和地方政府—都發揮強大功能,且讓這些制度可以在不同層次上,將公民連結到政治過程。
如果這些體制不能產生有意義的、在投票之外的公民參與,以致某些政治精英得以支配整個公共領域、政治決策,這就是民主的真正危機。而台灣,正一步步走入民主獨裁的危機之中。
李鈞震:
1. 台灣的政客,不尊重《憲法》,主要的原因是大法官會議的解釋,都是用文言文,不是用白話文,所以,絕大多數的台灣百姓與政客,都看不懂內容是什麼意思。
2. 文言文,不利傳播、教育,同時導致社會進步緩慢。
3. 最基本的憲政精神是什麼?馬英九總統必須要體悟,他的老闆是誰?總統的老闆是百姓,《憲法》就是總統與百姓之間的契約,在上任前就要看清楚。《憲法》不光只有憲法條文,還包括所有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4. 總統府的發言,經常官腔官調,對社會大眾而言,相當沒有禮貌,顯然總統府裡頭的那些權貴,都不懂現代的《憲法》。
5. 人民是頭家,所有的媒體文章發表,都應該盡量讓所有的百姓看得懂,咬文嚼字的法律名詞都應該避免,這樣才是尊重百姓。
6. 大法官解釋,不用白話文,這就是不尊重百姓,這也是一種傲慢,可見得這些大法官本來就不太懂《憲法》;懂《憲法》的大法官,絕對不會用文言文,一定會用白話文。
7. 媒體、大法官、總統、總統府權貴,都應該一起來比賽,看誰比較尊重百姓,不尊重百姓的人,當然不可能尊重《憲法》,當然就自然而然地會踐踏人權。
8. 檢察官、法官、律師的訴狀,使用文言文,就是一種踐踏《憲法》與踐踏人權的行為,忽略了絕大多數的社會大眾,沒有辦法正常解讀文言文。司法官使用文言文,就像醫生使用英文一樣,根本就是企圖欺騙善良的百姓,這就是違憲,也是一種叛國的行為。
9. 公務人員使用文言文,就是故意不讓絕大多數的百姓知道政府機關在幹什麼,這就是企圖詐騙百姓,當然就是侵犯人權;公務人員侵犯人權,就是叛國違憲。
10. 台灣的電視新聞主播,沒有用白話文解釋清楚,公務人員如何違背《憲法》給社會大眾聽,這就是一種詐騙國家主人的行為,違背新聞媒體的價值與神聖的職責。
11. 台灣的公務人員,經常違背《憲法》,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為什麼新聞媒體主管都故意裝作沒看到?而且不會用白話文來解釋清楚?
12. 這是因為新聞媒體主管,沒有養成遵守《憲法》的生活習慣。當然,蔣經國這一生也沒有遵守《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的生活習慣;因此,所有的媒體工作者,也就養成這種習慣,連所有的傳播學學者也沒有這種生活習慣。
13. 彭文正、彭芸就沒有寫過有關《憲法》的國際學術論文,證明他們對於用新聞學來實踐《憲法》的生活經驗通通沒有,導致所有的新聞從業人員都有實踐《憲法》的智能障礙。
14. 《憲法》,就是執政者與百姓的契約;違憲,就是違背憲法,也就是片面地撕毀契約,也是一種說到做不到的人格缺陷。
15. 政府機關違憲,就是一種沒有誠信、背叛人民的跳票行為,司法院應該為百姓應伸張正義,主持公道。政府機關違憲的嚴重性,遠遠超過貪汙。
16. 《憲法》,是人民與政府的契約,要不要修改,要由百姓來決定,總統沒有資格決定。百姓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要如何地來修憲,或者制定新憲法,總統沒有資格反對。
17. 台灣需要一部用白話文寫的《憲法》,《憲法》用文言文來書寫,跟用阿拉伯文來寫是一樣的道理,剛好給政客用來詐騙百姓的工具。
18. 政府的存在,是為了服務百姓,國立大學的法律系教授與公家機關,有義務要24小時為百姓解答法律上面的問題,不然你們就不要在公立大學教書,如果政府機關與公立大學的教授講話沒禮貌,口氣不好,那就是「以大欺小」,違背憲法精神,公務人員違憲,等同叛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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