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美國幾乎每次選舉公職人員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到數個公共事務的議案讓選民投「贊成」或「不贊成」票來表決。換言之,美國每次選舉活動,都是「選人」又「選事」,而且「選人」與「選事」列在「同一張選票」上。這樣的選舉活動,才是真正的民主,也才符合「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民主設計。
美國公投議案,絕大部分都與國家主權無關,但是與人民的權利義務有密切關係,例如,紐約的公投議案,大部分是州政府或市政府的舉債案,這跟國家主權毫無關係,卻與紐約州人民的荷包有密切關係,當然要由人民決定州政府或市政府可不可以去做。
政府該做或不該做的什麼重大的事,由我(人民)來決定,這是公投;由誰來執行政府該做的事,也由我(人民)來決定,這是選舉。唯有公投加上選舉,才是真正的民主。「選人又選事,才是真民主」!(科技公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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