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評論21
(摘要7.17.2009中央社 林長順) 國民黨立委邱毅,去年間指稱,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在台開案發生期間,匯出200萬美元到英屬維京群島成立公司,疑涉洗錢。台北地檢署經調查後,今天將全案不起訴處分。同案被告、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也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檢方處分書指出,經調閱趙建銘、游世一在英屬維京群島所設立公司的資料,發現這兩家公司的註冊資本額,雖然有200萬美元,但實際發行股本分別僅有1美元及2美元,趙建銘、游世一並未將國內鉅額資產,移轉到海外紙上公司。
另外,檢方清查趙建銘、游世一的帳戶資料後,發現趙建銘因台開案所得款項,仍存放在趙建銘及其親屬的帳戶中,並未進一步以其他方式掩飾或隱匿;且兩人並未以海外紙上公司名義,在國內或維京群島開設帳戶的紀錄。
檢方表示,經查證,並無重大財產犯罪所得的款項,經由這兩家公司隱匿或掩飾,難認被告有任何洗錢的行為。
李鈞震:
1、洗錢,雖然不能跟謀殺江南案的罪相提並論,也不能跟王又曾的掏空案比擬,但是,趙建銘看起來就是一副犯罪樣,應該長期羈押起來。
2、也許檢察官沒有證據,證明趙建銘洗錢,但是,總是可以想辦法先羈押起來,不用管他的人權有沒有被侵害。反正,「押人取供」一向是台灣的檢察官的生活習慣,多押一人又不會少塊肉?
3、檢察官,沒有想辦法長期羈押趙建銘,顯然跟辦阿扁,有雙重標準,這樣違反生活習慣,不會很痛苦嗎?
4、邱毅,沒有教育好檢察官押人取供的方法,也沒有幫檢察官出主意,顯然,專業能力也有所不足,已經江郎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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