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8日 星期六

集遊惡法的不當條文 趕快廢了吧!

野草莓啟迪83

【中國時報社論2009.07.18摘要】台大及師大教授李明璁、林佳範因聲援野草莓運動,遭檢方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引發學者強烈反彈,發動百人自首行動;旋即又有另案因參加「保台灣、修公投」活動,而被控違反集遊法的台大教授蔡丁貴等四人,經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做成不起訴處分。

此兩案有一項情節相同,均是未經事前申請許可,經警方舉牌命令解散不從,因而遭指控為違反集遊法。集遊法,為一樁惡法。地檢署檢察官決定不起訴蔡丁貴教授,援引的是大法官憲法解釋,以及台北地方法院今年判決施明德等,紅衫群眾未經許可集合遊行無罪的前例。檢方尊重及保障言論及集會自由的不起訴處分,等於是向人權保障又邁進了一大步。

李明璁及林佳範教授遭起訴的案件情節,與蔡丁貴案相當類似,同樣是和平舉動,並無暴力滋事狀況,靜坐而遭警方舉牌不散,要訴之以刑罰,既不是合乎比例原則的執法行為,也是極欠基本人權斟酌的舉動。呼籲檢方不要執迷不悟繼續上訴,檢方卻置若罔聞,堅持上訴,乃是另一項錯誤。

從特別費出現檢方內部見解不一,形成起訴不起訴的標準莫衷一是開始,就已對檢方信用造成頗大傷害。現在集遊惡法之下,未經許可的和平集會遊行活動,檢方又是步調不一,落伍的起訴行為,跟不上不起訴處分的開明腳步,檢察總長也未撤回起訴,放棄錯誤適用集遊惡法的不義追訴!

問題的核心,仍在現行的集遊惡法。執法機關似乎從未正確瞭解:集遊法的主要功能在於規範政府(而非集會遊行者),要由政府提供適當的集會遊行場所,與適當環境,鼓勵並保護集會遊行活動;並非提供政府利用集遊法,以壓抑政治性集會遊行為能事,這就是問題的癥結所在。

馬總統的重要競選政見之一,就是大幅改善集會遊行法,讓它成一部真正合乎人民集會遊行需要,不受政府無謂干擾、打壓、限縮、控制的進步法典。然而自馬政府上任以來,到現在卻只見主管機關,對集遊法的修法陽奉陰違、抵制掣肘,加上立法部門的因循怠惰,造成馬政府的支票,兌現無期。趕快廢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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