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157
【摘要7.29.2009蘋果】台北地檢署昨再次引用《蘋果》等媒體報導,痛批扁涉貪罪狀,且用來論告的投影片,不但使用大量效果,更5度出現「這是有良心的嗎?」字樣質疑扁的誠信,但華麗多彩的論告方式,前天引起吳淑珍批評檢方受媒體影響。
檢方繼前天用《蘋果》暖流版貧苦人家新聞,諷刺吳淑珍「貪婪」後,昨一開場就先播放扁去年遭聲押時,高舉被上銬雙手的照片,接著才放扁就任總統的照片,還有扁去年8月14日坦承錢匯海外的鞠躬道歉照片,及大量媒體報導如《蘋果》去年10月15日頭版《葉盛茂吐實 8度說:我錯了》,更被用來指控扁利用職權得知海外帳戶遭扣後,仍繼續洗錢。
但過去法庭上所使用投影片內容,大多只是簡單法條跟文字敘述,偶爾穿插資金流向等簡單易懂的圖表,這次是外界首度看到司法機關,大量引用媒體報導作為投影片論告的主軸。
前天檢方用《蘋果》今年6月23日頭版《陳幸妤 趙建銘 陳致中作偽證 全招了》指吳淑珍教家人作偽證,扁家人證詞不可信,珍就很氣憤的指責檢方:「國外陪審團在判決前,不能接觸媒體報導,檢察官這樣引用,看來是受到媒體影響。」
對於檢方引用媒體報導論告,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副教授廖義銘指,法律並未規定檢方論告應採取何種形式,要看檢方引用媒體報導想扮演何種角色,「若調查過程取得各類證據已足夠,再佐以媒體報導說服法官與大眾,這樣並無不妥。若是辦案不認真、手中證據薄弱,即使用再花俏方式也很難被法官採納,被告輕易就能翻盤。」
律師詹文凱說,沒遇過檢方用投影片論告。他認為,法庭辯論重點,應是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與論述的可信度。媒體報導有真、有假,況且審理中案件本就不宜在媒體評論,審檢都應擺脫媒體的影響,「檢方卻反過來將媒體評論,當成法庭的攻防手段,這樣是本末倒置。」
李鈞震:
1、台灣的檢察官,竟會用非常不真實的報紙,來當證據,顯然深受媒體影響,知識水準太差。
2、這一種情況,絕對不會在日本、美國、歐盟出現。
3、檢察官,很可能直接證據不足,才會用一大堆報紙佐證,這樣,法官還要花心思查證報紙的可信度,查的完嗎?
4、台灣的檢察官、法官,完全沒有新聞學的專業知識。政治大學畢業,經過專業4年訓練的記者,都還會習慣編造故事、做假新聞,法官如何有能力分辨媒體的真假?
5、檢察官,查不出有價值的證據,竟然剪報當證據,非常可笑!
6、檢察官的起訴書,直接寫證據就可以,用報紙、用形容詞、引用古文,都是表達能力不佳的寫照,沒有讓證據自己說話。好像青椒炒肉絲,青椒牛肉都不見了,只剩下炒辣椒、醬油與鹽巴。
7、還未司法三審定讞,所有人都應該無罪推定,包括檢察官也一樣;也就是不要一口咬定、直接論斷,應該讓證據自己說話。台灣的檢察官,顯然心態上是有罪推定,法學程度不如高中生。
8、讓證據自己說話,三審定讞後,讓有罪者受罰,讓無罪者接受良心審判;檢察官感性的言語,就是不專業、沒水準。檢察官不要妄想當宙斯,耶和華是不允許你們這樣幹的。
【摘要7.29.2009自由 吳景欽】台北地院針對吳淑珍案進行最後辯論,檢方罕見的以媒體所採集的資料,來為論告基礎,並以「辜負人民所託」、「貪婪的最後界限是司法」等等感性的訴求,要求法院處以重刑。對於檢方,如此深具表演性的論告,肯定成為媒體寵兒,但卻忽略了檢察官該有的論告責任。
在刑事程序的證據調查終了之後,必須由檢察官針對事實,所必須適用的實體與程序法等為意見陳述,並必須因此表達求刑的內容,此即為所謂論告。而檢察官必須體認的是,檢方非僅是原告一方,而是具有公益代表人的角色,也因此不能只為入人於罪,而犧牲掉正當程序的要求,其必須站在公眾代表的地位訴追犯罪,卻不能因此犧牲被告權益。
檢察官的論告內容,必須是立基於證據與事實,其所有論證,也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不能是空泛且毫無依據的媒體傳聞,更不能是訴諸想當然耳的感性用語。誠如辯方律師所言,司法的界限應在證據,不在捕風捉影的傳聞,惜在整個扁案過程中,檢方卻動輒以媒體是瞻,甚而在最後的論告,直接以媒體簡報成為主要內容,若果如此,我國法學教育恐可休矣。
日本剛施行的裁判員制度,由市民參與審判,為了防止其受到媒體影響,所以在裁判員選任階段,即會經由書面、言詞的方式,來排除受到影響者參與,在審理過程中,嚴格禁止媒體對於裁判員的接觸,同時在公開審理之前,裁判員也不得接觸來自於檢方與辯方的資料。
裁判員本身,亦不得對外發表或洩漏相關資訊,若有為違反不得接觸者,也有相應的刑事處罰。同時,藉由一個案件必須在三到五日集中審理與評議下,也可以避免長時間審理所造成的媒體效應,而可以使檢辯雙方是在一個公平法院內,進行最純粹的事實找尋,與法律辯論,而非媒體審判。
貪婪,確實不能沒有界限;司法,也確實是最後的防線,但這道防線必須是建基在證據,而非訴諸感性的簡報上。 (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司法的界限在哪裡?司法的界限就在法律條文中。憲法條文都是肯定,只條列「可做」的事;刑法不然,只表列「不可」之事,原因是讓人民有更大的自由空間;故而法條的盡頭,就是司法的盡頭。
我們要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可有「貪婪罪」?「貪婪」並不代表「犯罪」,只有「罪行」而且載之法條中的「罪行」才符合「證據法則」;這也是刑法學者林鈺雄所強調的:「檢察官所從事者,乃法之貫徹與實現」。離「法」而言理,離法而言「良心」,這是「以理殺人」。
為了彌補林怡君的「失學」,且引用哈佛大學、牛津大學任教過的P. S.Atiyah的話:「法的概念中,並非內定的存在任何絕對目標」,「法的目的,包含著比社會價值所提供的更可靠的保證,就是個人權利的保護」,捨「個人權利」不談,卻夸夸大談無法定義的「貪婪」,混淆了自己的角色,或政治鬥爭的劊子手。不要忘記《刑事訴訟法》有「濫權追訴處罰罪」,林怡君們等著接招。
再說,「貪婪」云云,是資本主義生發的要素,也是資本主義缺乏人性而備受攻擊的口實。亞瑟.米勒(Arthur Miller)的《推銷員之死》,即是描述死於資本主義「貪婪」之下的故事;但是沒有檢察官用「貪婪罪」把主角送上法庭。
林怡君質疑吳淑珍說,若愛台灣為何錢匯國外?這又是「政治審判」,祭出「愛台」二字,顯示林的意識形態;匯出國的錢是不是非法所得?如何非法?有沒有牴觸法律?牴觸哪一條?
至少,我們看到瑞士官方全不認同。儘管「特偵組」兩度和陳致中夫婦同步發文,要求瑞士官方將海外鉅款匯回,甚至循郭力恆模式,改求陳致中夫婦以寶昌紙上公司受益人名義,配合簽寫同意書「將海外密帳匯回」,但瑞士官方以「尚未查明是否屬不法贓款為由」,打了台灣司法的耳光;可見「證據」才是「司法」不二準則。
大開眼界的是,檢方把「媒體審判」合法化!引用大量媒體報導,來陳述人家犯罪行為,完全不知道「偵查不公開」為何物!西方進步國家明文禁止媒體評論、報導正在進行的司法案件,我們的檢察官難道是媒體的「深喉嚨」?所以才會引媒體當「證據」?
媒體如果能證實扁家行為,為什麼還要司法?乾脆廢了檢察官算了。難道林怡君掉了的可能是「法律ABC」的筆記本?我們的司法出了什麼問題?我們的檢察官出了什麼問題?「爾俸爾祿」、「上天難欺」,林怡君們一隻手指扁家,不要忘記四隻手指的是自己! (金恒煒現任《當代》雜誌總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