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建會籌辦發放消費券,一開始,官員為事後撥款方便,及方便查證是否確有消費,於是限定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的店家才可使用,並限縮在賣場、量販店、餐飲商家等處,結果本來是為了便民,結果成了「便官」。所幸各方民情立即反應,行政官員也強調限制愈少愈好,或研議只要表列哪裡不得使用,但有些官員立刻有意見,表示負面表列太麻煩,程序複雜,應該是大原則性的規範即可,最後,就是即使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市場、小販,都可以納入使用,甚至同樣可以拿來坐計程車,其實繞了一大圈。
枝節問題沒規劃清楚,就倉皇推銷,整體國家財政更是嚴肅課題。消費陷入停滯,對國家經濟有嚴重傷害,政府適時介入刺激消費及投資,有其必要,也是應該,但行政院在推動這項重大計畫前,事前未和國會溝通,導致連國民黨自己都不樂觀能在農曆年前就能通過。行政院以為沒有人會跟錢過不去,所以「發錢」這種事無人能擋,也沒人敢擋。於是把消費券用以當成跨年度舉債。
【聯合晚報 蔡佩芳11.20.2008摘要】消費券政策昨晚高層會商後拍版定案,馬英九總統上午隨即向民眾公開喊話,希望還有消費能力的人多消費一點,只要大家願意多花10%的錢消費,經濟就會有起色,如果人人都省錢,經濟就完了,希望大家觀念改一改。
參考資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