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案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包括總統、立委、議員到官員等公職人員,依法不得擁有外國籍。李慶安1985年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六年之後再歸化成美國公民。按照我國國籍法規定,擁有雙重國籍任公職者,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如此規定,清楚明白,簡單易懂,從而,李慶安理應於1994年當選台北市議員之際,辦理放棄美國國籍。然而,李慶安自擁有雙重國籍遭揭發,既拿不出完成放棄美國國籍證明文件,還自行解釋法律,宣稱其擔任公職經宣誓儀式,已形同放棄美國公民身分。如此硬拗,在美國方面數週前回函我國查詢,證實李慶安仍具美國國籍之後,理應有一了斷,當事人卻猶歹戲拖棚。即使兩週前再遭爆料,指其領有美國公民或居民方具資格,收受的聯邦全民退稅,李慶安仍強辯。
李慶安,原應於上一世紀九○年代向公眾明白交代的事,卻在其一路隱瞞之下,無人聞問,當事人同時間甚至由地方議員,躋身中央民代,還連任好幾屆;另一方面,市議員李慶安於1995年四月,還援引學者見解,主張具雙重國籍的公職人員,其職務「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如今看來,惡人先告狀。
儘管法有明文,李慶安敢於如此輕蔑公眾,自行解釋法律,更必須歸咎其原屬政黨與同黨民代的縱容護短,一路硬拗,顛倒是非。當然,執政黨如此包庇李慶安,亦即維護曾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與李慶安同樣以「自動失效法」搪塞各方質疑,卻拿不出完成放棄證明文件的馬英九總統。
現實至此已經極為清楚,一黨獨霸的國民黨完全不負責,代表民意的立法院也嚴重脫離民意,執政黨「完全執政、完全操控、完全不負責」這是值得密切關注的新發展。【自由1.10.2009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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