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台灣算不算是警察國家

野草莓啟迪63

【黃文雄 蘋果5.1.2009摘要】立法院將表決《集遊法》修正案。行政院所提草案名義上改採報備制,但仍然有不少問題,已有各界指出。台灣是否警察國家?

該草案第11條說:經報備之室外集會、遊行,於「舉行前」,在三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得予以「禁止」、限制與變更其路線等等。這三種狀況的第一種寫的極為抽象:「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

雖然有「立即」和「明顯」的字眼,「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仍然抽象模糊。更重要的是,由誰來認定呢?

草案說,將由集遊所在地之警察分局或直轄市、縣市之警察局來認定。但是,如果報備人民團體不同意警察的認定呢?草案沒有明白的答案。

在目前的條文下,訴諸行政法院似乎是唯一的可能。這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第一是由人民團體到行政法院去聲請假處分。第二,為了不喪失集遊的時機,人民團體可以逕行集遊,用事實證明警察機關的認定錯誤。警察機關提告後,雙方在法庭見面。

對較有資源的人民團體,走這兩條路不算是大問題,雖然依舊有其時間、金錢的耗費和其他風險。但是,如果是一般資源較少的人民團體呢?他們能不能行使《憲法》和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集遊人權,恐怕就只能完全由警察機關決定了。

集遊人權如此基本,如果完全由警察機關決定,那麼,就這一點而言,台灣算不算是一個警察國家? 一個國家是不是警察國家,都是這麼一項一項累積出來的,尤其是當最有集會遊行需要的弱勢團體,事實上會受到差別待遇的時候。豈可不慎?

比較理性的做法,應該是就這個和其他問題延長和人民與在野黨的諮商,寫出更周全的修正案來,再行表決。否則,現行《集遊法》已經造成的各種問題仍然將持續惡化;修法的目的勢將落空。更重要的是,也違反了馬總統力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批准的初衷。【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理事長】

 

【自由5.1.2009摘要〕「反失業、反資遣」近萬名失業勞工,今天趁五一勞動節假期走上街頭。失業勞工下午走到行政院大門口時,因得不到政府高層善意回應,失業勞工手牽手企圖衝撞警方隔離人牆,雙方爆發激烈衝突,導致多人掛彩。失業勞工則痛斥「警察打人」,情況失控,政院緊急派出勞委會主委王如玄出面。

但王如玄才一上台,就被勞工噓下台。「各位勞工朋友...」王如玄話還沒說完,失業勞工立即叫她下台,並痛罵「不要再騙了。」勞工們還用汽笛共鳴,一時間震耳欲聾。

至於凱道前的抗議勞工,則大喊「反失業、要尊嚴」,痛罵馬政府祭出的救失業政策完全失靈。勞工團體也批評,教育部祭出的大專畢業生實習計畫,根本是讓企業來剝削大專畢業生,甚至排擠到其他中高齡失業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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