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6.8.2009陳茂雄 蘋果】在司法層面上,依無罪推定的原則,沒有證據就不能定罪,況且有些事情雖然不違法,但不合理,公務人員在這種情況下讓人民受到委屈,也不能透過司法途徑加以追訴。
幸好有監察權,補司法權的不足,監察權的行使,不必充分的犯罪證據,而是以投票的方式通過彈劾、糾舉、糾正。公務人員即使沒有違法,但只要失職,還是一樣面對監察權的追究。監察權雖然可以補司法權的不足,可是監察的對象只含公務人員及民選行政首長,立法委員及縣市議員都不受監察權的約束,這是一個大漏洞。
只要民意代表不違法,或違法沒有被抓到證據,就可以做出很荒謬的事,在社會上形成一塊陰暗的區域。在正常的民主國家,就由媒體來照亮這一塊陰暗區域,媒體因而被稱為第四權,補司法權與監察權的不足。第四權使民意代表面對壓力,對自己的行為有所收斂,可惜台灣的媒體已失去這種功能。
一般人對媒體的公正性沒有信心,因為多數媒體已扮演政治打手,為政客打擊異己,公信力已瓦解,對有不當言行的民意代表不能形成壓力。台灣媒體若能「裝一下」公正,就不會被認定是政治打手,當然有能力約束民意代表的言行。這是很可惜的事,可以扮演「裁判」角色的媒體,自己加入「球隊」去衝鋒陷陣,失去當「裁判」的機會。
媒體除了扮演第四權之外,還可以充當傳播知識的工作者,可惜台灣的媒體並沒有將這個角色演好。有些談話性電視節目,名嘴談話的內容錯誤百出,帶給觀眾錯誤的常識。多數台灣媒體,既不能扮演第四權以補司法權、監察權的不足,又不能好好的傳播知識。 【中山大學電機系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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