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81
【陳志賢/中國時報2009.07.15摘要】台大及師大教授李明璁、林佳範,因聲援野草莓運動,被依違反集遊法起訴,引發學界強烈反彈,並發起「百人自首」行動。十四日,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卻援引大法官釋憲及紅衫軍案判決,對參加「保台灣、修公投」被控違反集遊法的台大教授蔡丁貴,予以不起訴。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援引司法院大法官第四四五號釋憲意旨,與台北地院對施明德紅衫軍、高院對林正杰紅衫軍無罪判決理由。認為人民集會遊行,合理表達政治理念及訴求,應認屬言論自由表現,因此認定參加「保台灣、修公投」等五場抗議活動,被控違反集遊法的蔡丁貴等四人,罪嫌不足。
蔡丁貴、李坤城、張嘉玲、吳麗慧等四人被控違反集遊法的案子共有五件,其中蔡丁貴一人就涉及五件案子,而且蔡丁貴從未到案。這五件集遊法案,分別是一、九十七年十月在立法院人行道進行「保台灣修公投」活動;二、今年一月在立法院前抗議李慶安雙重國籍;三、今年二月「公投護台灣聯盟」名義在立法院前集會;四、今年三月至新聞局抗議郭冠英案;五、民進黨「0517大遊行」。
檢方指出,高院在林正杰無罪判決中,明確指出主管機關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告有1「首謀」繼續集會、2不遵從解散,及3制止命令之行為,才能科以刑責,不能只因被告有參與集會,卻未遵從警方解散及制止命令之行為,就追究其刑責。
而且集會「首謀」之人,也須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制止後,仍不遵從及制止之命令,「已對公共秩序,發生不可預見之危害」時,「首謀」才會構成刑責。
檢方認為,人民之言論自由係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人民權利,在未危害社會秩序、影響民眾安寧之前提下,合理表達政治理念及訴求,仍應認屬言論自由表現,國家自應予尊重及保障。
李鈞震:同樣是台大經濟系教授,品德與專業能力,也是有差別;同樣是台北的檢察官,品德與專業能力也是差很大;同樣是凱渥名模,氣質與智商也是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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