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7.15.2009江雅綺 蘋果】台灣現行的司法審判程序,法官和當事人的力量已失衡。各項制度設計過分保護法官的獨立性,而較少顧及當事人的人權。《憲法》規定法官是終身職,是為了保障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
若無違法失職,受監察院彈劾或受公懲會撤職處分,法官認事用法,就算有失誤,只是判決被上級審發回重審,工作和待遇不受影響;相比之下,天平另一端的當事人,則須花大量時間、精力、金錢上訴,更可怕的是許多事證,在各級審判往返間,早已愈來愈模糊,訴訟時間愈長,真相便愈不明。
經濟分析來說,訴訟時間對當事人的成本相當可觀,但對法官卻沒差;而法官認事用法的失誤,則因受到獨立審判的保障,被認為是可容許的差誤,因此法官不會因為判決被上級審駁回,受到懲罰,但當事人則會因為案件來回各法院之間,浪費時間和金錢。
台灣法官的遴選,是透過考試,理由也是為確保這些法官不受其他勢力影響,既是公開考試,便是人人憑本事,沒有走後門、政治任命不中立的問題,立法目的亦是要保障法官獨立,依自己的想法審判、不受外界力量干擾。
但根據司法院網站「一般民眾對法院服務滿意度」調查統計,不管人民有無實際到過法院,都把「辦案品質」和「法官操守」列為不滿意的第一、二名。這顯示,考試制度可以保障法官任用時的獨立,卻不能確保日後審判的品質,也看不出法官個人的品德。可是這兩樣條件,對當事人的官司卻有關鍵的重要性。
英美法官都由菁英、資深的司法人員中選任,同時還有陪審制,由陪審團負責事實判斷,法官則扮演解釋運用法律的工作。一方面是控制法官不致獨斷獨大,同時也確保法官既有知識又已具相當人生資歷。
但台灣,一畢業就可參加司法考試,且在法庭上獨挑大樑,既負責判斷事實、又負責適用法律,一角獨撐全場。於是一個初出校門後,沒有其他人生經驗的法官,在審判中的意見,對當事人卻是聖旨。
經濟分析來說,法官若認為當事人主張的是錯的,因為有終身職和審判獨立的各項保障,他下判斷的成本很低;但當事人若和法官的意見不同,則因為要自負上訴、抗告、訴訟遲延的成本。因而在法庭上當事人和法官,權力和保障實在不成比例。
打官司,對當事人而言,可能耗費大量時間精力、最後又得不到預期的結果。當事人之所以會忍痛選擇上法院,都是因為案件對自己十分重要。而這麼重要的事情,如果法官錯了怎麼辦?司改團體呼籲已久、要改革法官來源、建立法官退場機制的《法官法》,不要再拖了。 【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摘要7.15.2009自由 高志仁】台北地院法官認定,陳前總統指導外力聲援、利用連署等方式干擾審判,裁定延押兩個月。司法審判不能干擾嗎?
馬英九被侯寬仁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時,隨即發表競選總統聲明,表示「邪痞者梟叫狼嗥」,「民主受此重創,社會正義難伸」,以總統可能當選人的身分,干擾司法;當選總統後,並堅持控告侯檢察官製作不實筆錄,堅持「悲天憫人」繼續干擾司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上政論節目接受專訪,要檢察官腰桿挺起來,一般咸認為干擾司法,王部長說問心無愧。
故宮案前院長石守謙聲押、交保、檢方抗告、法院更裁,來回程序纏擾不休,某報社論以「錯誤法制為害非淺,不能再拖」為題,表示「地方法院認為並無必要羈押的案件,為何容許檢方抗告?」「檢察官對於法院認為不許羈押的案件繼續抗告,是威脅人權,不是保障人權」。
此報前社長也發文質問「何以審檢對被告,尤其是高知名度的被告,在羈押與否一事上,卻唯恐不聲押、不抗告、不收押,好像不如此做,就有失風骨、怠忽職守一樣?」石教授學生在聲援部落格上高呼「為台灣的人權喪盡而心痛」,發願「希望世上再無冤枉之人」。此皆意圖形成言論壓力,干擾司法。
台大李明璁教授和師大林佳範教授,因集遊法被起訴,學界、社運界人士發起終結惡法行動,批評檢察官對人權和學術界不尊重,質疑其政治中立性,呼籲撤回起訴,否則他們將向法官。此亦意圖以集體外力聲援行動,干擾司法。
總統可以干擾司法,法務部長可以干擾司法,媒體可以干擾司法,學生可以干擾司法,教授可以干擾司法,社運人士可以干擾司法,把司法干擾得悲天憫人、問心無愧、不能再拖、悲憤痛心、集體自首,大家一起來干擾司法,盍興乎來?
(作者為部落客,http://www.wretch.cc/blog/kotsi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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