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153
【摘要7.14.2009聯合報╱蕭白雪】陳水扁再遭延押,法界人士昨天指出,阿扁先前企圖用政治手段干擾司法的做法,成為延押扁的理由,阿扁怎麼還是學不到教訓?
參考資料:台灣人權報告書23 建國中學教官案
【摘要7.14.2009聯合報╱蘇位榮】法界人士說,陳水扁越企圖用政治手段壓迫司法,只會造成反效果,反而讓法院更加認定他一再企圖干擾訴訟進行,成為羈押他的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前總統陳水扁仍有重罪、逃亡之虞及串證的情形,裁定自七月廿六日起第三度延押二個月。裁定書中痛批阿扁,人在看守所尚能指示外力,向司法施壓,「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不知將以何種方式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裁定書指出,阿扁羈押在看守所,卻不時透過面會接見,指導幕僚,聯合其他人或團體聲援、支持、配合及共同行動,並「策略運用」要求已解任的律師上節目、上報紙、上叩應節目,透過大眾媒體,混淆視聽,干擾審判。
〔摘要7.14.2009劉志原/自由〕律師陳松棟認為,審判獨立,若蔡守訓被干擾,就是蔡的錯;干擾審判、戕害司法,均非法定羈押要件,此裁定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陳松棟指出,如果被告的行為可以干擾司法,那麼台灣的司法也太脆弱了,他說,「司法怎麼這麼沒自信」,有這麼不堪一擊嗎?
丁榮聰表示,辦護照並不等於逃亡,扁總不可能拿著自己護照去闖關吧!至於法官認為不押扁,他就可能干擾司法,這更離譜,貽笑大方,因這些不是法定羈押理由,但裁定書卻這麼寫,顯見法官已經很不理性。
扁要律師上節目,是因為有司法不公、裁判不公平的問題讓扁有著力點,但用這樣的理由來押人,根本不合法。這是為押而押,法官意氣用事、很離譜。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認為,大法官一月間解釋,認定被告在看守所與律師見面時若錄音錄影違憲,內容也不能當證據,他說,扁不夠聰明,將律師解任後,在看守所與解任律師見面已屬一般接見,可被錄音錄影,然而扁要他們上節目遭錄音並當成證物,目前雖未違法,但恐有侵害隱私權之虞及違憲爭議。
陳松棟說,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要羈押被告,必須是被告涉犯重罪、有逃亡及滅證串供之虞的「羈押事由」,並有非予羈押顯難訴追的「必要性」,但「必要性」也要與「羈押事由」有關,而非創設其他理由來說有必要性。他表示,實在不知道「干擾司法」是刑事訴訟法的哪一款。
陳松棟指出,除非是逃亡、串證等羈押事由,否則被告有任何動作,那也是態度的問題,如果將來被判有罪,會被法官當成量刑參考,但這不應是羈押理由。
陳志龍表示,審判中的羈押,可思考由審判庭以外的法官來認定,否則被告一經羈押,外界恐會認為,審判庭將來一定會判被告有罪,這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摘要7.14.2009聯合晚報╱董介白】扁三度遭法院延押,但偵辦二次金改等弊案的特偵組,在扁被羈押的半年多時間,依舊在「鴨子划水」,甚至「龜速不前」,在偵辦期間,顧慮押人取供的大帽子,特偵組二班接手後上演「閉門造車」戲碼,不禁令人懷疑,特偵組是消極不作為,還是能力有問題。
特偵組去年底首波偵辦扁家四大弊案後,原來的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弊案,全躺著睡著了,在這段期間,扁接連遭延押,人是法院押的,對特偵組來說,這是空前有利的偵辦環境,但結果依舊靜悄悄的,就連軍中買官弊案也沒個影子。
外界不斷傳言二次金改,有關元大馬家部分即將偵結起訴,但起訴只是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如果起訴不嚴謹,或著是為起訴而起訴,只會換得法院的無罪判決,國人關注的是,偵辦過程有無齊全證據,而不是以起訴之名,行放水之實。 如今因為扁在短時間內,不可能獲釋的有利環境下,卻自廢武功,如何給國人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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