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法務部還有人懂憲法與新聞學嗎?

侵害新聞自由17

【中國時報社論2009.07.14摘要】法務部部長王清峰,於行政院廉政委員會中表示,支持修改衛廣法,要求製播新聞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或損害其權益,得停請求停止播送、更正或答辯,也可聲請假處分,請求損害賠償。

此言一出,旋有檢察總長陳聰明認為立委邱毅多次爆料,內容不實,決定要託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如果這是馬政府的決策走向,將是一種開言論自由民主倒車的不長進,必須嚴詞批判。為何說是開倒車與不長進?

因為從王部長與陳總長的言詞舉措之中,看到了政府官員們始終沒有學會的一門功課,那就是法律保護名譽權與隱私權,都是重要的價值,但是為了維護憲法保障新聞言論自由的基本精神,執政者與所有政府官員都必須了解,法律或是法院保障一般平民的名譽隱私權利,不受誹謗言論侵犯。

法律或法院處理政府要員主張名譽隱私權受到言論侵犯,是另一回事。政府要員關切的,其實只是自身行事不受媒體批評,而非平民的權益受損,但卻總是打著保障權益的旗號,利用司法追訴來迫使批評者噤聲;陳總長的司法究責舉措,正好證明了王部長的盲點所在。

王部長的政策宣示,如果能夠清楚辨別司法保障平民,與政府要員的權益,應該有所區隔,我們必將另眼相看;陳總長使用民刑訴訟進行威嚇批評聲浪,我們則必須嚴詞撻伐譴責。為什麼政府要員必須與平民有所區隔,政府要員就不是人嗎?這本是憲法學與新聞學中ABC般的問題。

關鍵在於政府要員手中握有權力,平民沒有。手中握有權力的人,必然也應該受到輿論的監督與批評。

當政府要員用自己的名譽隱私受損為由,追訴異見批評的法律責任時,其實也可能就是在濫用權力、箝制言論的障眼手法。政府要員動用司法,追究媒體輿論,先天上具有平民所無的權力地位利益衝突;因此,基於憲法控制權力,保障言論新聞自由不可棄守的界限精神,就必須控制政府要員以司法保障權利之名,行箝制輿論之實。換句話說,寧可政府要員多受當或不當的批評,也要讓批評者少受到當或不當的司法追訴。

政府要員與平民還有重大的差異,平民受到誹謗,可能無計可施,法院是給予救濟的僅有所在;政府要員則不然,隨時召開記者會自清,媒體必然蜂擁而至,給予大篇幅的報導,也就是澄清不實批評的機會,那裡需要耗費司法資源?

政府要員不能面對指責迴避澄清,卻用司法追訴嚇阻批評。其實就是用起訴行為,做為司法案件不為評論、拒絕澄清或提供行事透明度的藉口。王部長、陳總長,該再自修憲法與新聞學的ABC了!

參考資料:

白文正忌日前夕 調查還清白

王清峰 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肅貪 名嘴爆料情資貢獻度零

封口名嘴 大開民主倒車

罵法務部自甘下流 陳揮文公開道歉

施孟茲 十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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