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4日 星期二

一再延押違背兩大法學原則

阿扁官司啟迪154

【摘要7.14.2009蘋果社論】陳水扁已被羈押195天,昨天合議庭對扁的第三次延押做出裁定,決議繼續延押2個月。理由同以前一樣,分別是:有逃亡之虞;犯行重大,刑度超過7年;有湮滅證據之虞;以及干擾審判。

繼續延押,也再度觸動許多人對司法人權遭迫害的擔憂。國內外不少法律專家和人權團體,已就此案批評台灣司法界罔顧人權的落後性,因為本案所代表的不僅是阿扁,而是每個公民都可能身陷類似的迫害。

現代社會法網嚴密,深文周納,每個人都可能被誣告,或無意間身陷法網,於是保障司法人權,便攸關每個人的權益。從法的角度看,一再延押取供,其實違背法的兩大原則:「羅馬法」的無罪推論程序正義

無罪推論,是沒有被法官依證據判決有罪前,任何人都必須被推論為無罪。這一原則的重要性在於:一、阻止國家對公民個人的迫害,不能以「莫須有」織人入罪。二、被證明有罪前,檢察官和法官不能為滿足自己對被告有罪的心理及認知的偏見,以各種手段來尋求被告有罪的證明。三、保護可能被冤枉的被告的人格與社會尊嚴。這項原則,還不足以保障公民的人權,必須配套程序正義原則以完備對司法人權的保障。

程序正義之所以重要,在於:一、檢法取得證據時,必須遵守證據取得的規範,例如不得刑求、逼供等。二、取證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任何被違反規範所取得的證據,都因程序不合法而無效,即使明知被告有罪,也必須因違背程序正義原則而判決被告無罪。

縱放少數罪嫌,但保障了多數可能被冤枉的好人,在人權的成本效益分析上是划得來的。

法院延押阿扁理由之一的「犯行重大」,就違背無罪推論原則。從政治角度看,一再延押所違背的程序正義和無罪推論,反使阿扁及其支持者獲得道德上的力量,模糊了扁家的法律責任,把焦點轉移到政治迫害的問題上

美國卡都索(B.N. Cardozo)大法官說過:「法律,必須具備成長的原則。」希望通過扁案,法律和司法人員都能拋棄戒嚴時代的威權管制落後習性,成長進步到維護上述兩大原則的境界,從而使每個公民都能受到司法人權的保障。

2009/07/14 中央社】石宜琳說,羈押原因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法官不能自行創設羈押原因。他指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羈押原因必須包括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顯難審判,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滅證等行為,相關理由都必須兼備,否則就會被認為是以羈押來懲罰、教訓被告,甚至是押人取供,要求認罪自白。

石宜琳表示,律師上節目或是接受媒體訪問,這是屬於言論自由,與羈押原因無關,如果把這些都當做羈押原因,這樣是不是箝制言論自由?是不是回復到戒嚴時期一樣?他認為,「難道司法不能受批評嗎?」

【摘要7.14.2009江春男 蘋果】阿扁第三次延押,剛好碰上馬英九生日,好像法官特別送給馬英九的生日禮物。親中打扁,已經變成馬英九施政的兩大主軸。

這個案子辦了很久,該傳的證人都傳完了,法官卻仍在串證、湮滅證據和逃亡方面打轉,這種理由根本經不起檢驗。假若這個案子移到美國、日本或韓國,我們的特偵組和法官,都會被當作國際笑話。

最大敗筆是,新增的一條理由說,阿扁透過外力聯合其他個人或團體聲援,明顯干預司法,其口吻和名嘴一樣。如這也構成延押理由,「蘇建和案」豈不要無限期羈押才行

司法應該超然於政治,現在法官卻以政治對付政治,而且是光明正大的,把這個政治理由寫在判決書上,司法附體於政治上,獨立性焉在?司法與政治應該分開看待,法官應該就法論法,不能捲入政治審判,否則與名嘴何異?

阿扁的政治動作很多,與其說是操弄政治,不如說是發揮求生本能。與其說是他操弄別人,不如說別人利用他。與其說他在政治上仍有影響力,不如說法院的說服力不足,辦綠不辦藍,缺乏公信力

雖然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現在他的審判已成為輿論審判,從公開羞辱,變為政治追殺。在這個過程中,司法淪為「工具」。這次延押,無助於正義之伸張,或真相之發掘,只會造成更多的對立與仇恨,以後都將成為馬英九的政治遺產。

參考資料:

浮士德賞析6 可惜的是誰也不肯當作問題

歌德啟迪3 以一種新姿態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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