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啟迪10
【聯合報 2008/01/05摘要╱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這時,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李鈞震:
蔣介石 一生都沒有實行過 憲法 實行戒嚴
非常卑鄙無恥 侵害人權 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蔣經國 一生都沒有實行過 憲法 箝制言論自由
非常卑鄙無恥 侵害人權 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國民黨 握有龐大不正義資產 炒作股票
非常卑鄙無恥 侵害人權 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馬英九 不交出黨產 不推動公民投票 阻礙總預算 阻撓制憲
非常卑鄙無恥 侵害人權 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馬英九 沒推動法官法 陽光法案 廉政公署 監察委員
非常卑鄙無恥 心中有鬼 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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