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例,對象必須限於「偵查中的貪污被告」(被檢舉的他案被告,不適用),且其應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也限定在該公務員被控涉貪污罪後三年內的任何一年,發生財產增加的情形,才需說明,有時間上的限縮;其次,即使說明不清,或是無法說明,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務員涉貪污,不能依貪污罪論處,處三年以下徒刑。
依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等規定,任何現任、卸任公務員,在任公務員期間,只要是財產和收入不相當,即負說明義務,違者,即可能被認定是貪瀆,可處10年以下徒刑。
有官員私下戲稱,若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移植至台灣,不僅是影響公務員,恐怕很多民意代表都要被迫重選。問題在於,國民黨既然全面執政,在立法院又擁有多數席位,就該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像樣的肅貪政策,而不是只有在選舉時,才畫出大餅。
【聯合晚報╱高凌雲/4.3.2009摘要】國民黨推動「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這種七折八扣的陽光法案,無法防堵有權勢者藉勢藉端訛取龐大財物。國民黨政府引以為傲的陽光法案,根本是個烏雲蔽日的法案,只能嚇小官,卻嚇阻不了高官貪污。
過去國民黨政府統治期間,許多官員貪污腐敗都受到文武官員包庇,才會在2000年下台一鞠躬。阻遏高官貪瀆的法律內涵,正考驗著馬政府的決心與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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