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3日 星期五

陽光殺很大 只能嚇小官

【聯合晚報╱吳志雲/4.3.2009摘要】屬於陽光法案重要立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依初審通過內容,與香港、新加坡等相較,這項修法只能算是「溫和的陽光」,無法照射每一個陰暗角落,徹底掃除公職人員可疑的貪瀆犯行;當然,這項立法算是折衷後的產物,因此,只能說「有,總比沒有好。」談不上政府有什麼肅貪決心

以立法院初審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為例,對象必須限於「偵查中的貪污被告」(被檢舉的他案被告,不適用),且其應說明財產來源的範圍,也限定在該公務員被控涉貪污罪後三年內的任何一年,發生財產增加的情形,才需說明,有時間上的限縮;其次,即使說明不清,或是無法說明,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務員涉貪污,不能依貪污罪論處,處三年以下徒刑。

依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等規定,任何現任、卸任公務員,在任公務員期間,只要是財產和收入不相當,即負說明義務,違者,即可能被認定是貪瀆,可處10年以下徒刑

有官員私下戲稱,若香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移植至台灣,不僅是影響公務員,恐怕很多民意代表都要被迫重選。問題在於,國民黨既然全面執政,在立法院又擁有多數席位,就該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像樣的肅貪政策,而不是只有在選舉時,才畫出大餅。

【聯合晚報╱高凌雲/4.3.2009摘要】國民黨推動「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這種七折八扣的陽光法案,無法防堵有權勢者藉勢藉端訛取龐大財物。國民黨政府引以為傲的陽光法案,根本是個烏雲蔽日的法案,只能嚇小官,卻嚇阻不了高官貪污。

過去國民黨政府統治期間,許多官員貪污腐敗都受到文武官員包庇,才會在2000年下台一鞠躬。阻遏高官貪瀆的法律內涵,正考驗著馬政府的決心與意志。

參考資料:

陽光不見使人愁

馬總統欠國人一個「財產來源不明罪」

讓國民黨再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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