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自由台灣民主黨

台灣人權報告書92

蔣經國時代,徐肇宏於1985年被捕。他曾於1971年因發表贊成「台灣獨立」的言論,以「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依警總軍事法庭的調查,他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一九八二年十二月間,組織「自由台灣民主黨」,自任黨主席,發行刊物,鼓吹台灣獨立,意圖建立「台灣獨立民主共和國」。

(二)在東京台灣獨立建國聯盟舉行的集會中,散發叛亂文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其實,本案幾近兒戲。自由台灣民主黨,是一人黨,組黨行為只是印一張自由台灣民主黨主席徐肇宏的名片而已。目的在於取得政治難民的身分,以便獲准在日本居留。9月,徐肇宏以叛亂,二條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組黨罪名逮捕並審判徐肇宏,用意顯然在警告並嚇阻黨外「不得組黨」。(魏廷朝著/摘要)

參考資料:

憲章6理念 爭自由人權 要民主憲政

任何法令都不該限縮言論自由

憲法保障 可以主張分裂國土

夏威夷王國 搭帳篷復國

每四案就有一件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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