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議員特權銷單 竟無罪

司法評論18

【摘要7.1.2009蘋果】 真是荒唐判決!高雄市議員林武忠,被控受選民請託,耍特權關說,施壓警察抽掉上百件違規照片,連同他妻子座車在內的三十八件違規因而未罰,檢方依圖利重罪起訴林武忠等七人,但高雄地院昨竟認定請託資料未註記抽單或免罰,也查無林施壓警方或警方抽單證據,將林等七人全判無罪

起訴檢察官殷玉龍則不滿地說:「將再上訴、無法認同!」強調「請託資料明明是鐵證,怎可說未註記抽單或免罰,就不成罪?」

民眾林青得知判決說:「太扯了吧,等於鼓勵大家找靠山銷單!」旅行業者王中茜認為,「判無罪等於鼓勵變相買票。」南投縣警局交通隊警員林純禮說:「如果有民代關說判無罪,對基層警員以後執勤一定會造成無形壓力。」

屏東縣議員唐玉琴,對無罪判決很意外。她說,民代服務案件中有不少請託抽紅單,民代當然希望對選民有所交代,「但如果每個人都可找民代抽紅單,那以後警察還開什麼單?」她痛斥:「這根本又是一宗與社會觀感嚴重落差的判決。」高達六成五受訪者認為「明明是違法行為,怎會判無罪?」

檢方查出,林武忠從二○○六年起,以宣傳車上街廣播等方式,宣稱可代民眾處理罰單,並由服務處助理游文境、李婌如及何佳憲接受民眾請託並登錄違規車號資料,傳真給高雄市警交通大隊長秘書陳博文,陳再轉交給逕行舉發中心前後任承辦人潘珍玉、張智鑫找出違規照片並銷毀。

檢方認定林武忠以此方式,使三十八件違規車主免繳罰款,金額共六萬餘元,其中還包括林武忠自家車輛的違規罰單;另有一百零四件則是已請託銷單,但因逾時不及抽掉照片,或罰單已開立而未遂。

高雄地院審理時,林武忠辯稱未利用身分關說施壓,或要求警方銷毀照片,他只是將民眾疑慮,轉達給行政機關。法院調查認定,林武忠在議會並未刁難交大預算,也沒在質詢時對警方施壓,而扣案的請託資料並未記載抽單或免罰,請託資料中仍有被開罰的,可見雖有請託,也不能證明可影響裁處結果,認定林武忠及助理的行為不構成圖利。

至於交通大隊長秘書陳博文等三名官警部分,合議庭認定陳博文只是轉達民眾請託事項,交通裁罰也非陳主管監督事務;另逕舉中心承辦警員張智鑫,雖偵查中自白收受陳紙條後銷毀照片,但該自白與另兩官警所述矛盾,無證據佐證所言屬實,且檢方認定被銷單的三十八件違規案,未遭開單裁罰的可能原因很多,可能是交通大隊人員認為不到開罰程度、照片太模糊等,無證據證明是警方為圖利蓄意抽走,因此均判無罪。

【摘要7.1.2009蘋論】 議員替選民銷單,是違法,沒有服務選民可以合理化違法的道理,這不必有高深的法學素養,用常識判斷就知道不對勁。有些守法議員乾脆自己替選民付掉罰單;有些警察也自掏腰包付掉議員請託銷掉的罰單。

這都是不正常的做法,不應該鼓勵,更何況議員真的去銷單;銷了單還無罪,台灣豈非變成違法者的天堂了?

 

李鈞震:

1、還未經三審定讞的案子,都應該先無罪推定。內心要先保留很大的彈性,不要一口咬定、加以論斷。

2、三審定讞,卻無罪,不一定真的無罪,也許只是罪證不足,檢察官辦案能力太差。

3、三審定讞,卻有罪,不一定真的有罪,也許是法官與檢察官知識水準不夠,中國大陸的民運人士,都被判有罪,坐牢好幾年;以現在的法律知識而言,台灣當年的美麗島大審,台灣的民主運動人士,都是法官與檢察官知識水準不夠而錯判

4、高雄市議員林武忠案,檢察官還可以再上訴,還沒有三審定讞,檢察官、律師與法官,還可以攻防,勝負未知。

5、罰單,是警察的業績獎金來源,許多警察相小偷一樣,躲在暗處、死角,陷害民眾;許多照相機,根本測速不準。罰單,是另一種變相的稅金,或變相的警察獎金。因此,會發生挖二朵野花的阿嬤被罰的案件,這種事情議員要不要關說、關心?

6、議員,要反應民意,也要避免以職權給正派警察壓力;警察如果做得正,也要不怕議員關說。行政權、司法權與立法權,三者本來就是互相制衡、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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