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總統當然可以干預司法

阿扁官司啟迪150

【摘要7.1.2009江雅綺 蘋果】當看守所的陳前總統,託人送一封陳情信給馬總統,請求幫忙解決陳幸妤被限制出境的難題,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照常表示,總統府的一貫立場是,不會評論司法個案,也不可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

照《憲法》規定,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可以存在許多互動,只要合於《憲法》的授權,總統不但可以「干預」司法,而且干預方式有很多。首先,在直接干涉司法個案的層次,總統有特赦權。特赦權是總統以行政權,介入有社會、政治爭議性的司法個案之典型,屬總統固有的權力,既無須立法院同意、也無須司法院的背書。

以往的例子主要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功在台灣的先人後代,如犯下殺人罪的黃效先,因其父黃百韜將軍之遺澤受到赦免;其二是思想犯、良心犯,犯行明確但動機可憫,如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工運人士、白米炸彈客楊儒門等。再來是針對特定類型的司法案例,總統有發動大赦、減刑的權力。但因為特赦是針對個案;大赦和減刑,則是針對某種類型的犯罪,牽連更廣,尚需要行政院和立法院的決議同意,才可施行。

其次,是透過司法人事任命權,干涉法之續造過程。總統可提名司法院長、大法官、檢察總長等重要司法領導人選,尤其大法官是釋憲決定者,其對法律之解釋,左右法律適用的方向。美國總統便常透過對大法官的任命權,試圖為自己營造出有利的法律環境。這既是《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各任總統想必也都有同樣的想法,無須諱言。

最後,是司法改革的政策與立法的層次,尤其目前馬總統身兼黨主席,既為行政權之首,亦為國會最大黨的領袖,可以透過行政院法務部,要求整肅檢察系統的風氣,抓出貪污不肖的司法人員;也可以透過立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立法,例如民間司改團體呼籲已久的「法官法」和「速審法」,或透過《刑事程序法》的規定,要求製作筆錄的程序應確保其真實,努力補上目前司法系統的人權漏洞

因此按照《憲法》的規定,總統當然可「干預」司法,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這才是權力分立的真諦。 【英國里茲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李鈞震:在二蔣時代,總統還可以直接下令「處理」政敵、民運人士,也可以下令改變法官的判決。這種狀況,任何獨裁者都會做。

參考資料:蔣經國院長交代

【摘要2009.07.01中國時報 社論】在無罪推定原則,無論如何不容破壞的前提之下,審前羈押一定只能是例外,不能是原則。不僅陳水扁案如此,一般升斗小民的案件尤然。固然不能因為陳水扁政治身分特殊,就給予一般人不能享受的特權,也不能因為陳水扁令人痛恨,就認為沒有可資檢討之處,以致一般人也該同樣對待。

審前羈押的主要理由,應該是防止逃亡與制止虞犯。重罪羈押,絕對不是理由,串證羈押,也極易成為過度限制辯護權利的弊端,應該嚴格把關,不許輕用。交保以及定期報到,也恆該是法院思考逃亡羈押的優先替代選擇。

「犯罪嫌疑甚重」本身絕對不能成為審前羈押的理由。陳水扁不應該在修法之前享受例外特權,但也不能因為有了陳水扁的惡例,就閉塞修法的努力。民進黨致力修法以造福通案人權,或許能贏得更多的政治公信力。

第二是限制出境的問題。限制出境,其實是限制被告住居的一種方法,我們無意當下討論陳幸妤是否應該限制出境,也並不認為她受到限制的實質顧慮並不存在。所要討論的是,應該由誰來限制出境?

目前的實務是由檢察官限制出境,然則限制被告出境,仍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例外,也構成人身自由、旅行自由的限制性強制處分,其威脅人權的程度,並不亞於監聽。監聽,已經改為要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檢察官仍然握有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大權,正當程序上極有可議之處,陳幸妤如此,一般人也是如此。為了一般人,相關的制度與程序立法,應該進行檢討。

馬總統可以將個案請求,送檢座處理,何妨在羈押與限制出境的制度之上,進行改革,以兌現提升司法人權的競選政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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