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和授予,我們並沒有授予政府權力,以國家暴力來剝奪或侵害人民的自由。然而,我們看到「陳雲林事件」中,軍警暴力在國家領導人的默許下赤裸裸的侵害人權,而且,竟然不必付出任何代價?身為最高指揮官的馬英九總統,不但不向人民認錯道歉,甚至企圖用「消費券新聞」來掩蓋罪行與沖刷人民的記憶。
國家暴力、侵害人權,已經鐵證如山,但是馬政府依舊兩手輕輕一拍,彷彿一切從未發生。台灣社會繼續重演「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歷史,人民在黑暗中哭泣和累積憤恨。馬英九真的以為只要掌握新聞操作,就可以全面「湮滅犯罪事實」了嗎?
自由,就像氧氣,氧氣消失前,你不會感覺到它的存在。因此,我們看到野草莓學生站出來揭竿反抗運動;也看到受害者和律師群站出來,發動一波又一波的控告行動。有人說:「沒有用啦,法院是他們開的,他們根本不會處理。」這是他們的問題,我們要質問這些領人民納稅錢的國家檢察官和法官:難道台灣的民主是建立在合法化的國家暴力之上?你們已經淪為國家暴力統治集團的幫兇?
在法務部長王清峰的指揮下,檢調單位已經明顯淪為政治追殺的工具,成為另一種無形的國家暴力。從陳前總統、陳明文與蘇治芬縣長到綠營前政府官員等人的不當羈押,已經讓美國法政學界和國際人權組織、國際媒體等,相繼對馬政府提出民主倒退與司法不正義的嚴重警語。
「不當羈押」之所以令人詬病,是因為檢調人員若握有十足證據,應可立即起訴,沒有羈押必要。然而,檢調卻先羈押涉案嫌疑人,使其失去自由,再以疲勞轟炸方式逼問案情,再取其所需要之「若干情節」(證據),套入「已經預設結局」的故事裡。台灣的冤案比例如此之高,就是這種辦案手法的結果。「不當羈押取供」已經嚴重侵犯人權。
一八六八年美國通過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各州不得在未經『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情況下,剝奪人民的自由或財產。」所謂「正當法律程序」是司法正義的基石,也是人權的基本維護。當人民對司法喪失信心,又如何能夠信任政府執法的公正性?人民唯一的自救之道,難道不是走上街頭或革命推翻暴力政府?
現在的集遊法,更是反民主、反自由的國家暴力。野草莓運動所標舉的「捍衛人權」和「修改集遊法」,是替台灣人民爭取百分百的自由人權。他們所要的,就是「不必經過檢查許可」的集會自由,政府只需要負責秩序維持即可。什麼是自由?一半的自由,是不是自由?恩准核可下的自由,還算是自由嗎?政府如何「事先審查」人民的言論或集會自由?
一七九一年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以下法律:干涉或禁止宗教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或向政府陳情之請願權利。」換句話說,就是「沒有任何法律」能夠「剝奪集會或言論自由」,也就是「不得立法」侵犯人民自由。這是距今217年前的美國憲法。
已經進入二十一世紀,台灣竟然還存在「集遊法」,不僅已經「公然立法」,還「公然違憲」。不禁讓人懷疑,集遊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對付異議份子?以此法作為追殺工具。「集遊法」儼然成為箝制自由和對付政治異己的國家暴力。
洛克指出:「統治者,無論有任何正當性的資格,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人民為目的,而是以滿足他個人的野心私利為目的,而且權力被利用來使人民屈服於他的專橫與不正當命令,就是暴政。」現在,我們所面對的就是一個「假民主、真暴政」的政府;一個以偽裝民主形式,死灰復燃的威權統治集團,一黨獨大、五權到位,不必接受任何法定監督;更可以用「合法化」的國家暴力來壓制反對聲音。
面對民主倒退的危機,全國的本土社團,正在醞釀要延續野草莓運動的能量,繼續燃燒自由的火焰。我們要以全國巡迴演講的方式深入民間和大學校園,把國家暴力真相和台灣的全面危機說給人民聽,凝聚人民的力量,一起來對抗威權統治集團!為了捍衛民主自由,朋友們,我們別無選擇,展開全面抗暴吧!(作者王美琇為社會運動工作者) 自由12.7.2008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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