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美麗島事件

台灣人權報告書12

蔣經國時代,桃園縣長許信良因主導抗議余登發父子遭受政治迫害的示威遊行,經監察院彈劾,被休職二年。他創辦「美麗島雜誌」,自任社長、黃信介任發行人、施明德總經理、張俊宏總編輯,除康寧祥外,幾乎集結所有黨外菁英,成為「無名有實」的反對黨。

19799月,許信良舉家出國,雜誌社由姚嘉文、施明德主導,與情治機關的對立升高。1210日,該社在高雄市舉行世界人權日演講會及火炬遊行。警總派出大批憲警,意圖以實力制止集會和遊行。警總派大軍並施放催淚瓦斯,驅散群眾,又事先派無數的便衣憲警、流氓和便衣軍人混入人群中,毆打執行公務的憲警,引發「先鎮後暴」的大衝突。

1213日,當局在鼓動輿論圍剿「高雄1210暴力事件」兩日後,發起拂曉攻擊,大舉逮捕102名黨外人士,少數送到警總軍法處看守所,大多數分別送到警總保安處、調查局招待所、高雄南區警總部、高雄市刑警大隊,但均由調查局主導偵訊

偵訊過程中都有刑求逼供,如拳打腳踢、疲勞訊問、長時間罰跪、坐飛機(半蹲彎、兩臂伸直)、上腳鐐、長期吃鹽水飯、皮鞭抽背、香菸燙臉(蒙古烤肉)、桌球塞口、自鼻孔灌辣椒水、用電棍毆打。紀萬生,左耳被打聾;邱奕彬,受不了刑求而咬舌自殺(未遂);吳振明,口吐鮮血、下體受傷

19802月,警總宣布將黃信介、施明德、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林弘宜、陳菊、呂秀蓮等八名交付軍法審判,周平德等33名移送司法審判。

198045日警總高等審判庭宣判:黃信介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黃信介處十四年徒刑;施明德處無期徒刑;姚嘉文、張俊宏、林義雄、呂秀蓮、陳菊各處12年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周平德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多數集合為暴行脅迫罪,處66月徒刑1人,6年徒刑6人,5年徒刑9人,4年徒刑6人,10月至16月徒刑10人。(魏廷朝/著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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