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102
台灣高等法院,兩度駁回前總統陳水扁的羈押抗告,陳水扁今天委任律師對扁案審理過程違憲事項,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並要求以緊急處分停止羈押陳水扁。新聞稿指出,就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以及「審前羈押制度」與「重罪羈押制度」牴觸無罪推定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事項,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
扁辦指出,陳水扁委任律師下午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內容包括,第一,法院組織法第5條與第81條、以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條及第43條等規定,已牴觸憲法第8條所定「正當法律程序」、以及憲法第16條與第80條所定的「審判獨立原則」及「法定法官原則」。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將「重罪」作為單獨的羈押要件,顯已違反憲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及第23條的比例原則。
第三,「審前羈押制度」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無罪推定原則。
第四,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賦予檢察官案件繫屬於法院後,檢察官仍享有抗告權,違反「武器平等原則」。請求大法官會議宣告上述法規牴觸憲法無效或不再援用。 【2009/01/15 中央社】摘要
參考資料:培根啟迪12 論法官,耶穌啟迪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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