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5日 星期一

遲來的正義是折磨! 催生速審法

司法評論13

【摘要5.24.2009聯合報╱王文玲】一件刑案,要審理多久才能結案?外界很難想像,一審十年未結的民刑事案件,全國各地院就有四十六件,遑論在高院、最高法院來回的更審;這樣的司法審判,讓被告和被害人等白了頭髮,都等不到他們心中的公平正義。

稅務員陳海明、國小校長賴鵬堯、代書蔡坤財被控的案件,纏訟十幾年,至今未定讞;更別說大家耳熟能詳的陸正案,已經審了22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司法院決定催生「快速審判法」,後天(廿六日)就要召開公聽會討論。

隨著大法官解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制化,台大教授王兆鵬直言「人民有受迅速審判的權利,不要空談」,他主張應該制定「速審法」解決案件久懸未決的問題。以美國為鏡,建議明定辦案期限,可以免訴的期間也列清楚,將案件遲延的原因攤在陽光下檢視。

王兆鵬主張,當檢察官或律師惡意導致遲延情形時,可予處罰;如法官怠惰,被告可聲請迴避,更換法官審案;當案子未在法定期限內審判,最嚴重者可予免訴,不再追究被告的刑責。

對於制定速審法,司法院刑事廳長劉令祺表示,如何認定遲延事由「合理」,可免除計入遲延期間?如何劃分責任歸屬,是檢察官或法官致案件遲延?如何設計法律效果,是對被告免訴或減刑?如何懲處怠惰失職的司法官?被害人權益如何保障、賠償?這些都必須考量。

【摘要5.24.2009聯合報╱蕭白雪】司法案件久懸不決,檢方認為案件不宜一再發回更審,或是遲延多年不進行;距離犯罪時間越久,越不容易釐清真相

司法院對於許多遲延未定讞的社會矚目案件,常歸咎是檢方偵查不完備的「先天不良」問題;不過,檢方反駁,現行制度如果真的證據不足,可以直接判無罪,以拉法葉案為例,一審七年多至今沒結果,該怪誰?

更多遲延案件,是法官不想負責任,有些更審案件只是把前一次判決再重抄一遍;例如,最高法院有些法官為了不願讓死刑案或有爭議案件,在自己手上定讞,造成案件一再更審、延宕未決。一件知名的內線交易案,高院更審的判決幾乎完全拷貝前一次判決,根本不甩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所指摘的問題。

十幾年前轟動一時的國揚實業董事長侯西峰,掏空兩百多億元案,從八十八年起訴至今,法院歷審均判有罪,去年更二審首度判決侯西峰緩刑,今年再度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檢方指出,這不是起訴品質的問題,而是法院見解及法官有沒有擔當。

【摘要5.24.2009聯合報】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如果官司打了十幾年還無法落幕,都成為被害人。「遲來的正義是折磨!」陸正遭綁架撕票案纏訟廿二年,長年訴訟讓陸正父親陸晉德心力交瘁,但他誓言只要活著一天,就不放棄。陸正案是國內第一起學童綁票勒贖案,歷經高院更十審宣判,陸晉德頭髮早已花白,被告卻尚未定罪

司法界太懶惰!」六十七歲的陸晉德痛批,每次開庭都是重複的審問,陸正案光是開庭就浪費兩千多個小時,還不包括偵查過程,消耗社會資源難以估計。

法院不是講人情、寬恕的地方,「如果有需要可以去教堂」,他認為法院要講公平正義,現在這麼重視被告人權,「難道善良老百姓的人權就不重要?」他堅持每次開庭都到場,就是要證明「我很在乎」,這輩子他一定要給兒子一個交代。

被控收賄的台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稅務員陳海明,案發後被停職,案子纏訟十七年,如今已六十六歲,還無法辦理退休。家人說,陳海明事發後精神幾乎崩潰,過著封閉的生活。陳海明的妻子無奈地說:「案子拖這麼久,始料未及。」案發時三個小孩都還在就學,丈夫因為被停職,每個月只能領半薪一萬三千元度日,家中經濟壓力沉重,好不容易才捱過來。案件無法落幕,連家人也跟著受折磨

經營代書事務所的台南市蔡姓男子,遭指控偽造贈與契約,官司一打十四年,案子已進入更九審,他七度被判無罪;但漫長的官司纏訟讓他花光積蓄,人生變黑白。他說,那種身心折磨,非外人所能想像。

蔡表示,這是一件單純代辦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為借貸關係,土地後來移轉給他,卻遭指控偽造文書,有夠冤枉,被檢察官起訴後,他經常失眠,又罹患肝病、胃病,因此無力工作,生意大受影響,為了治病,更是花光積蓄

十五年前擔任台中市忠明國小校長的賴鵬堯被控向便當業者收回扣,一審判七年二月,台中高分院上月更六審改判三年,冗長審理使賴鵬堯成了高齡被告。

【摘要5.24.2009聯合報╱王文玲】速審法,不是解決久懸不決案件的萬靈丹,但可以是一個具體的開始,從訂一個審判期限著手,時時督促司法程序每一環節的人員,辦案不能拖

案件久懸不決,問題層層疊疊,有人的問題,也有制度的因素。刑事案件,檢察官起訴是第一關卡,刑案第一時間的蒐證,貪瀆案證據的掌握、法令要件是否緊扣,檢察官把關嚴,後頭路才不會白走。要不然,二、三審法官不查可能違法,要查,沒兵沒將的,憑何本事找真相?

制度上,一審檢察官已進入法庭和被告律師交互詰問,法官花大把時間調查事實,二審居然要再重來一遍,三審為了公平正義,又在事實上錙銖必較,再碰上法令修正,證據認定標準趨於嚴格,案子只好在各審級裡拖磨,怎麼快得了?

與美、日相較,我們審判遲延的問題,不只在每一個審級要訂審判期限,更要想辦法釐清檢察官和法官的責任,才能「那個錯,找那個」,揪出該對遲延負責任的人。

馬英九總統已簽署將國際人權公約納為國內法,兩年後生效,公約中就宣示「人民有權在合理時間內受審,不受拖延」,速審法或許是落實這項基本權的開始。

李鈞震:

1.      台灣的司法官,都應該要精通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與柏拉圖的哲學,因為你們的邏輯思考能力太弱,沒有勇氣,沒有擔當,辦案與分析能力太差

2.      台灣的司法官,都欠缺真實的社會經驗,對被害者與加害者都沒有同理心。台灣的司法官訓練應該擴大來源,不要單純地只找從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應該要有非常多的學士後法律學系。

3.      台灣的司法人員一定不能看《壹週刊》或電視新聞,那些新聞主管都相當地智障,學養不夠的人都會被影響。

4.      台灣的司法官,一定要熟讀台灣人權報告書,在受訓期間一定要長住綠島監獄,或在監獄裡頭長期跟罪犯住在一起,研究犯罪心理學、犯罪教育學,特別是法務部長,如果每年都有一個月的期間跟犯人住在一起,一同睡在牢房裡頭,對於獄政與種種跟不上世界潮流的法律,就能警醒。

5.      台灣的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該通過國際ISO認證,當然社會大眾不會認為賴英照有這種知識水準與能力,可以完成這些工作。

6.      台灣的司法官太少,業務量太多,導致他們五育不均衡,特別是男檢察官,放假特別喜歡去酒店或打麻將。所有的司法官,都應該要德智體群美五育並重,而且要有一套公平客觀的檢驗標準。

7.      要當院長、庭長、檢察總長的人,如果沒有國際學術論文,根本不配去擔任;台灣的大法官都沒有國際學術地位,無法寫通行世界的法律教科書,知識水準太差,歷任的司法院院長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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