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扁官司啟迪156
【王健壯 中國時報2009.07.16摘要】蔡守訓三押陳水扁的裁定書,寫了十六頁共一萬兩千多字,創下司法史紀錄。但蔡守訓押扁的必要性理由有四點:其一,以行政特權,阻礙訴訟程序,其二,故意不食,引發身體不適,影響庭期,其三,誇大病狀誤導法院,干擾審判,其四,利用面見指導幕僚,透過外力聲援,影響審判;四點理由概括一句話:干擾審判。
但「干擾審判」並非刑訴法規定之羈押要件,羈押之必要與否雖由法官隨案認定,但隨案認定仍需依法認定,否則落人「法外造法」、「法官造法」的口實。
而且,蔡守訓對羈押必要的闡述,也摻雜太多「法外情緒」,字裡行間難掩怒扁、惡扁之情,更指控扁要求辯護律師「以無理、不符司法倫理與訴訟常理之偏激言詞遞狀,及在媒體公然攻擊法院及執法公務員…遂行混淆視聽」,他並推論:「仍在羈押中已能如此,誠難想像如將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法官,不但要節制自我意識,更應節制自我情緒,已故美國大法官哈倫(John Harlan)雖曾說:「沒有法官在穿上法官袍時,會有與之俱來的自我限制意識」,但承辦像扁案這樣的歷史大案,法官卻必須自制自律。
更何況,被告為求自保脫罪,防禦手段當然會竭盡一切可能,屬人之常情;但祇要被告一旦過當防禦,自有輿論譴責,違法防禦更將受法律制裁,法官若以不合倫理但尚屬合法的防禦手段,來作為羈押必要條件,有剝奪被告,合法訴訟防禦權之嫌。
另外,蔡守訓在指控陳水扁行政特權干擾審判時,也指明扁曾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串謀,這項說法雖係林德訓在庭內之陳述,但特偵組迄今未調查證實,法官也未進行職權調查證實;一造之詞,即引為羈押必要之理由,證據力也嫌薄弱。
蔡守訓如果懷疑扁案背後確有現任司法界高人指點,不論是積極為發現真相,或消極為確保訴訟程序,即使特偵組不作為,他也應進行職權調查,否則因審檢的不作為,逕以未證實的「罪狀」加諸被告,也有欠公平。
蔡守訓以特偵組尚未查明偵結,未曝光公務員助扁之理由,認為扁仍有串證之虞的闡述一樣,都是置審檢權益於被告權益之上,扁案偵審至今已一年多,既有公務員暗中違法助扁,特偵組即應積極作為起訴不法,該作為而不作為,這是司法怠惰,怎能以此作為羈押理由?並以羈押被告,作為方便偵審之代價?
大法官第六五四號解釋文,已明文宣告看守所對被告面見祇能「監看,而不與聞」,律見如此,一般面見也如此,原羈押法二十八條規定,羈押被告言語行狀應呈報審檢,也因違憲而於今年五月廢除。
扁雖已解除律師委任,但他在看守所的言行,仍應受大法官解釋與修正後的羈押法保障,也就是說,即使是一般面見的言語行狀,也不應呈報法院或檢察官。但蔡守訓卻在裁定書中,多次引述扁面見時之錄音談話內容,並以此作為羈押必要的理由之一,有違憲違法之嫌,難免授人話柄。
扁案本應是百年難見的政治學與法學的考試教材,蔡法官必須體認:他作答的每份考卷,不論是裁定書或判決書,打分數的都是兩位嚴格又挑剔的老師:人民與歷史。 (中國時報前社長)
(摘要7.15.2009中央社 葉素萍) 前總統陳水扁辦公室今天指出,陳水扁並未在總統府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針對第627號解釋開會,蔡守訓法官將不實傳聞列為羈押理由,相當荒謬。另外,扁辦上午也發布新聞稿指出,陳水扁在羈押中,從未指示民進黨蔡英文主席發起連署救扁活動,壹週刊報導與事實不符。
扁辦新聞稿指出,蔡守訓在三度延押扁裁定新聞稿指稱,陳水扁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等人,相關人員根據司法院大法官第627號解釋,建議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相關簿冊核定為國家機密,蔡守訓認為,這是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
扁辦指出,蔡守訓新聞稿所言,都是不實的傳聞,陳水扁並未在總統府召集「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針對627號解釋開會,所謂「司法院、法務部的先進有不同的意見」根本是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聽聞而來,林德訓後來也有澄清,合議庭竟然錯誤地引申為,陳水扁召集司法院及法務部官員開會,甚至據以為羈押理由,簡直匪夷所思,偏頗荒謬至極。
李鈞震:
1. 蔡守訓有一個很大的優點,他很認真地偷聽自己不該聽的錄音帶,這一種認真的精神,其實值得鼓勵。
2. 因為多數的人,都不認真聽別人講話,都選擇性地聽自己愛聽的話。
3. 蔡守訓的裁決書,羈押的要件跟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不同,他自己知不知道?那樣的判決書會引起學者的反彈,他知不知道?
4. 蔡守訓法官,當然知道他自己在幹什麼,愚蠢的人是不可能通過法官高考的。他是故意的,故意要激起學者對他的反彈,這樣有什麼好處?
5. 學者的言論,才有機會刊登在大眾媒體上面,社會大眾才知道什麼叫《羈押法》?什麼叫做違法羈押?什麼叫做濫法官?這有強大的社會教育意義與目的。經過這樣的事件,百姓才懂得如何申張正義,為自己爭取權益。
6. 蔡守訓法官,非常值得尊敬,他在犧牲自己的尊嚴與光環,為要喚起社會大眾關注台灣各地有許多爛法官。他犧牲自己的形象,演出爛法官的樣子,真是值得敬佩,這才是真正的犧牲自己上十字架。
7. 林德訓上法庭之前,應該準備好該講什麼話,說話的內容都應該經過律師的指點,為什麼會引述傳言?這當然是經過律師的設計。有什麼目的?
8. 他在模仿2100的名嘴,講話都引述傳言,都是不真實的空包彈,那樣說話的內容有什麼意義?為了諷刺愛瞎掰的名嘴。
9. 阿扁如果被放出來,會不會跟其他的人串供?不會,會串供的人都是律師,律師才會幫助別人一起串供,所以,真的該羈押起來的是律師。
10. 律師,幫人家打官司,他的工作就是干擾檢察官與法官,讓他們都聽律師講的話,不是嗎?所以,干擾審判是必要與合理的,避免法官與檢察官變成獨裁者。如果司法官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專業的法律素養,就不會受到無聊的干擾。
11. 名嘴與媒體,一天到晚在討論阿扁官司,形成一種壓力,這是第四權在對抗司法權,合不合理?合理,雖然干擾司法,但屬於言論自由,司法官要多包容。如果司法官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專業的法律素養,就不會受無聊的干擾。
12. 阿扁如果被放出來的時候,會不會逃亡?台灣逃到海外的,除非有綠卡可以到美國,不然都是到中國。阿扁會去中國嗎?胡錦濤不會槍殺他嗎?
13. 說他會逃亡,非常地有趣,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都跟中國有邦交,他們一定會幫中國捉拿逃犯;少數與台灣邦交的國家,現在都是馬英九在掌控,阿扁也不可能去。有錢就有地方去嗎?
14. 阿扁貪汙?其實可能只有國務機要費一件,金額非常地稀少,算重罪嗎?以立法精神而言,要羈押重罪犯,是指有暴力傷人或殺人的事實,而不是貪汙這種罪,說起來,貪汙罪跟竊盜罪差不多,都是偷拿自己不該拿的東西,不論金額多少,都不能算重罪。
15. 蔣經國指揮自己的親信,到美國去謀殺新聞記者江南,這是謀殺罪,而且殺人成功,這一種罪才叫重罪,結果等不到蔡守訓羈押,自己先暴斃,蔡守訓一定覺得,真是可惜啊!
16. 台灣的《羈押法》有嚴重的瑕疵,侵犯人權,如果與日本、美國、德國的羈押法一比較,就知道台灣的《羈押法》相當地野蠻落伍,這麼明顯的事實,為什麼哈佛的博士都看不出來?
17. 馬英九還當過政治大學法律系的教授與法務部長,為什麼看不出來?不會把它寫成國際學術論文,為什麼?
18. 因為,大部分的博士,都沒有常識,都是靠家裡有錢去國外買學位回來,這是事實,他們都虛有其表,他們的最大休閒娛樂,都是到招待所找傳播妹,或到金錢豹酒店找學生妹,台大的教授誰敢否認!絕對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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