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草莓啟迪82
【摘要7.16.2009林峯正 蘋果】 台師大的林佳範教授,不過在立法院前宣讀為集遊惡法送終的祭文,台大的李明璁教授,也只是支持野草莓學生以靜坐方式向當局抗議集遊惡法違憲、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竟雙雙遭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葉芳秀、謝奇孟起訴。
林佳範教授、李明璁教授,他們兩人的作為,不過是向執政者表達,對這部存在超過20年,早已失去正當性的集會遊行「管制」法的不屑,也是盡到一個知識份子的言責,並身體力行以非暴力方式進行抗爭。
我國《憲法》第14條,明文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權利,立法院更在今年3月31日批准聯合國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保障和平的集會遊行權正是其中「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要條文,馬總統方於今年5月14日在台北賓館召開記者會,在海內外記者見證下,慎重其事地簽署兩公約。
兩公約的施行法,也明文宣示政府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正與兩公約,相違背的國內法令和行政措施。第一個應被檢討的當然非威權統治遺孽的《集會遊行法》莫屬。
起訴兩位教授的檢察官何其不智,竟在《集遊法》第29條首謀違法集會遊行罪即將走入歷史的現在,甘冒大不韙,選擇將兩人倉促起訴。此舉一出,立即引起學界強力反彈,一波波憤怒的情緒互相感染,終於撞擊出近年來規模最大、由學界所主導的「百人自首」行動。
「百人自首」行動在極短時間內,就獲得了社會極大的共鳴與迴響,他們主張假如李、林兩人的行為應該被移送法辦,也有類似舉動的他們也應該一視同仁被檢方起訴。另一方面,由民間司改會所組織的律師團,也以最快的速度集結超過50位以上的律師,來為這個自首行動作後援。
兩位起訴檢察官,難道完全欠缺對《集遊法》違憲的基本認識,答案應恰恰相反。正如清大社會所李丁讚教授在自首記者會中指出,他認為檢方的真意在恫嚇包含李、林兩位教授在內的所有公民,讓大家選擇對公眾事務噤聲。又如律師團的召集人司改會董事長黃瑞明律師所言,他強烈懷疑在相關案件中,政治早已干預了司法判斷。
「百人自首」的行動目的,是要清楚地向執政者表達最強烈的不滿,大家決定以身試法,來對抗這部不義的集遊惡法,及甘為政治驅使的法官及檢察官。這些參與自首的學者來自各個領域,甚至包括了「知法犯法」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林鈺雄及陳昭如等三人。
記者會的現場瀰漫著「從容就義」的空氣,大家面對可能的司法偵辦,都顯得心安理得,縱使統治者真有可能展開強硬的整肅行動,也沒有人退卻害怕。看看每一位自首者堅毅地高舉自首的紙牌,大聲報上自己的姓名、服務的學校及單位,我也想和巴奈一樣問問我親愛的同胞,「到底誰該自首?」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律師】
【摘要2009.07.16 陳弘儒 中國時報】集會遊行法,在台灣從來就是箝制公民社會發聲的控制手段。由於人民的集體性展現,所顯示的不僅僅是意見匯集,更是一種積極行動力之展現,正是這股行動力將公民社會活絡起來。
這次起訴,檢察官原本要聲請簡易處刑,不僅可以不經公開審判調查證據,甚至可在當事人未出庭狀況,科以有罪判決。我們不想恣意揣測檢察官的政治動機,但是這種企圖掩飾重要基本爭議的追訴做法,卻令人可議。
在法律層面,釋字四四五號解釋表示,集會遊行權與言論自由相關,涉及到的是國家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權之限制,本應受到嚴格的審查。此外釋字四四五號解釋,更課與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行使順利進行的協同義務。
法治不僅僅是依循著「實證法律而治」,法治蘊含著更豐富的法律原則、憲政理論,甚或道德理論的規範性主張,唯有認真對待法治觀念,我們始能獲得更充足的憲政文化。
最後在知識層面,我們必須認知到那些忽視法治觀念的檢察官,皆是由我們的法學教育所培養而成的。必須反省的是,法學教育是否為學生提供了足夠的批判與反省能力?僅僅有能力解釋與適用法律,並不足以充實法治觀念,相反地我們或許更需要培養學生學習更廣泛的政治、社會理論,作為法學教育更廣泛的知識基礎。 (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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